青理工资产〔2019〕2号
青岛理工大学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教学院部、直属单位、临沂校区: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9年9月6日
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修订)
为贯彻我校节约办学的方针,本着“小修自主负责、大修统筹兼顾、多渠道筹资”的原则,特制定以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维修范围和维修费列支渠道
(一)行政仪器设备
1.以下公共行政设备的维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列学校行政设备维修费专项:
学校公共会议室、报告厅、校园广播、礼堂(科学会堂)、教学楼等公共场所配置的仪器设备。
2.供水、供电、中央空调、电梯、锅炉、换热站等后勤保障运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检费列设备的运行费用,日常零星维修由后勤处负责,大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经费由学校行政设备维修专项经费列支;若后勤运行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学校设立专项维修经费的设备维修,如:公共教室多媒体教学设备、消防安保监控设备等,由专项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
4.其他行政设备的维修工作及维修费由各部门、单位自行承担。
(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1.单价<10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及维修费由各部门、各学院自行承担,费用由部门(单位)包干经费列支。
2.单价≥10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维修,从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列支,维修范围和额度按相关规定执行。
3.其中特种设备的维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维修费及年检费由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条 凡用于开展有偿服务的仪器设备,所得收入须依据学校财务制度上缴学校,否则,该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及维修费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三条 对已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拒不执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关规定的,该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及维修费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程序
(一)新购仪器设备的维修,在保修期内的正常损坏,由该仪器设备的采购部门负责联系维修厂商保修。
(二)在仪器设备维修后的维修保修期内正常损坏,由负责维修的部门联系维修厂商负责保修。
(三)属于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修订)》(青理工国资〔2016〕24号)执行。
(四)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填写《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及时报修,属于各部门负责维修的,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维修;属于资产管理处负责维修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批准维修。仪器设备维修后,应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并存档。
第五条 使用部门职责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的职责,各部门应充分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同时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弥补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不足,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六条 维修更换的仪器设备零配件应送交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所得残值上缴学校。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各使用部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及维修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系指教学、教辅部门中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修订)》(青理工国资〔2016〕27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临沂校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