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国资〔2016〕22号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土地和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临沂校区:
《青岛理工大学土地和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修订)》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年11月25日
青岛理工大学土地和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规范土地和公用房屋的出租、出借(以下简称租借)行为,依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和公用房屋,是指学校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在该土地上建设的产权归学校所有的房屋(含临建房、简易房)。
第三条 土地、房屋的租借,必须在保证完成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工作的前提下,通过审批程序方可进行。租借土地、房屋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为长期租借,不足6个月的为短期租借,不定期的短时间租借为临时租借。
第四条 土地、房屋的租借,由学校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权。凡欲将学校的土地、房屋短期或长期对外租借的部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对外租借的部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土地、单独院落房屋或建筑面积超过2000㎡的房屋对外长期租借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学校土地、房屋对外租借具体实施管理由学校授权部门负责。
(一)短期或长期对外租借土地、房屋授权以下部门管理:
1.饮食中心经营用房、市北校区家属院内临建房和开水房旁临建房对外租借由后勤处管理;
2.其他土地、房屋对外租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
(二)学校土地、房屋的临时租借,授权以下部门管理:
1.各类教室、实验室的对外临时租借,由教务处管理;
2.学生公寓对外临时租借,由学生处管理;
3.校园公共场地及会堂、礼堂的对外临时租借由后勤处管理;
4.体育馆、运动场对外临时租借,由体育部管理;
5.市北校区会议室、报告厅对外临时租借由校长办公室管理;
6.长江路校区、嘉陵江路校区会议室、报告厅对外临时租借由黄岛校区办公室管理;
7、除上述以外的土地、房屋对外临时租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
临时对外租借土地、房屋,由授权管理部门填写“四联单”,相关部门签字,到财务处交费后,租借人方可使用。
第六条 短期或长期对外租借土地、房屋,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经审计处审计通过后,授权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盖章,国有资产管理处留存一份备案。
第七条 短期或长期对外租借土地、房屋,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方便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
采取公开招募方式选择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采取协议定向租赁的,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公允价格。
市场公允价格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房屋租赁价格进行评估,也可由校招标办牵头组成价格调查小组,在对周边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市场公允租赁价格。
所有租借收入归学校所有,并由财务处统一收缴。
第八条 各部门对授权管理范围内租借土地、房屋收入,应按审批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收入的上缴情况,并以适当的形式公示。
授权管理部门必须做到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不受损坏,保证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工作生活,并服从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的需要。
第九条 授权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催缴租金。
第十条 租借土地、房屋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确需超过三年的,每两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租赁合同期满后,仍可对外租赁的需续办审批手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获得租赁权。原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合规使用房屋并及时缴纳租金,信誉良好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可按照不低于市场公允价格协议续租。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土地、房屋对外租借的,一经查实,学校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理工大学土地和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