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宋兆珺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1.14 来源: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直各部门、单位,临沂校区:

《青岛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年12月5日

青岛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建设和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等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我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流动资产:指在一年内能够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各种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学校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4.对外投资(含股权):指我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上述资产范围以外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第四条 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国有资产保全、使用效益考核评价;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监管;产权、收益权管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等。

第五条 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我校资产、资源的整合优化与共享共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我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我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中的重大事项报学校决策。

(一)我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固定资产年度采购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

4.负责我校对外投资、资产租赁事项的审核、报批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对经营负责人提出任免建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

5.负责我校资产的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报批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6.研究我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7.向学校和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二) 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拟定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2.负责办理我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年检、统计报告;

3.负责组织我校的固定资产清查、闲置资产调剂;组织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固定资产处置审核、报批;

4.负责我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审核报批、收入收缴及检查监督;

5.负责我校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维护管理,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6.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并根据结果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7. 会同有关部门论证我校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购建计划;

8.按照上级和我校招标管理办法,负责我校设备、家具的采购供应工作;

9.负责组织我校对外投资项目的论证、报批;负责我校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

10.负责我校资产优化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11.协同归口管理部门对我校无形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12.执行我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向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三)我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管辖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在我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所管辖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四)我校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国有资产。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我校对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分类登记,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的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八条 我校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家具、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严格按照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购建,要严密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九条 我校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预付(暂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对固定资产及存货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维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条 我校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要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使用我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要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实行许可认证制度,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我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收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我校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为提高资产的优化配置及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学校将根据资产的使用情况,对积压、长期闲置的资产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剂处置建议,经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调剂处置。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纳入学校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我校不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我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十六条 我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手续,遵循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

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十八条 我校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建账登记,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公示。

第十九条 我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1.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2.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3.与我校教学、科研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我校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1.购买股票、期货;

2.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3.境外投资;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四)我校下列资产可以用于对外投资:

1.事业基金;

2.闲置实物资产;

3.无形资产;

(五)我校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1.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2.我校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贷款形成的资产;

3.履行教学科研职能和发展教育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4.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六)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对外投资申请。

2.省教育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合法性、拟投资方式的科学性、拟投资资产来源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转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3.我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和账务处理等相关事宜。

(七)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因资产不可分割,评估价值超过注册资本意向的,超出部分由被投资经济实体收购;或者记入被投资经济实体的资本公积金,但其他合作方应当按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同比增加资本公积金。

(八)我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拟投资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设立经济实体章程;

4.拟合作方联合草签的意向书、协议书或合同书;

5.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产权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6.我校决定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7.我校上年度财务报表;

8.我校事业法人证书、财政厅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9.拟合作方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10.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履行对被投资经济实体的监督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闲置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一)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

1.正常需用的资产;

2.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3.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4.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5.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

6.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资产。

(二)我校资产租赁,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对个别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

(三)我校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

2.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和修缮责任;

3.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4.违约责任;

5.合同期限;

6.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要约。

(四)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我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二十二条 我校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我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我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我校正常开展业务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权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我校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按照国家规定以旧换新的资产;

(十一)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二)因学校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三)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五条 我校处置国有资产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我校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并转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一)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

(二)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三)对外投资(含股权);

(四)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交通运输工具;

(五)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六)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通用及专用设备;

(七)批量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存货;

(八)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其它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我校自行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申请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四)资产处置的原因说明及有效证明;

(五)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应当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经批准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一般应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参考依据。意向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当报经批准,未报经批准不得转让。经批准报废或者报损的资产,按规定处置。

第二十九条 我校所属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整体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经学校审核、报批后,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收入包括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资产租赁收益和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我校国有资产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

第三十二条 我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收缴辅助账簿,逐一记录国有资产收入收缴情况,并以适当的形式公示。

第七章 产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进行登记,核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依法确认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权的管理行为。

第三十四条 凡我校及其所属法人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均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上级主管有关规定,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等。我校及其法人单位如发生单位设立、分立、合并、改制、撤消、破产,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经营形式、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等发生变化,应在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填报产权登记表,报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或撤消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凡我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年终要认真清查资产存量,根据清查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填报国有资产年检登记表,由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申报办理。根据需要,资产报告、财务报告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

第三十七条 《产权登记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如有遗失或毁坏,必须按规定申请补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全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全校国有资产存量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我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校办企业整体或者部分改制;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须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对外租赁的资产;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我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无偿划转的资产;

(二)我校独资校办企业合并、资产划转;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我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一条 我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我校各职能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惩。

第四十四条 对取得如下成绩之一的部门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

2.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3.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4.非经营性单位使用非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投资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和形式,采用不正当手段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侵害学校权益,给国家和学校造成损失的;

7.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8.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9.存有帐外资产和对闲置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

10.对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任务不认真完成或者完成不及时的。

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此前有关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即行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