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项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宋兆珺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1.14 来源:

青岛理工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项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一流学科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号)、青岛市有关办法和《青岛理工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青理工校发〔2017〕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使用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院、学科要加强统筹协调,具体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专项经费使用的安全、规范、合理、有效。

第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山东省和学校有关财经规章制度,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并接受上级考核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用于学科平台条件建设、学科梯队建设、科研活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合作、日常管理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专项涉及到一流学科的从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学校不再单独安排。各项经费使用支出范围如下:

(一)学科平台条件建设费。围绕目标任务书中一流学科研究方向和建设发展需要,兼顾与本学科建设相关的本科专业建设所必须的学科平台建设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数据库、信息化设备等方面支出。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及本科教学购置设备和设备升级维护发生的费用。

(二)学科梯队建设费。包括国内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人才引进、学术带头人培养及青年学术骨干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支出;包括优势团队和协同创新团队资助经费;学科卓越人才、杰出青年人才、中青年骨干教师、管理骨干等培养经费,选派优秀教师到国内外访学的费用;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启动及各项配套经费等。

(三)科研活动费。以国家和山东省战略需求为目标,组建创新团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优先支持为培育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和提升学科水平而开展的各项科学研究,支持为成果有效转化和推广应用而开展的必要的基础性研究工作等。主要包括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如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四)人才培养费。支持提升本学科研究生、本科生的创新能力和国际化教育水平等。包括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精品课程建设、校内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校内外联合实验室建设、国内外联合研究中心建设、海外学术基地建设,联合培养人才等方面的支出。

(五)学术交流合作费。包括因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考察交流、实地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国际国内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讲学、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支出。

(六)日常费用。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经费、聘用的专兼职人员的劳务费、聘用的专兼职人员的岗位补助等日常费用及绩效考核奖补等支出,日常费用不得超过山东省划拨一流学科建设奖补资金或青岛市划拨一流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10%。

第五条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一)学科平台条件建设费由牵头学院成立的一流学科建设工作小组根据《山东省一流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提出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学科平台建设改造计划和图书资料、数据库、信息化设备购置计划,经牵头学院、学科工作办公室组织的院、校两级论证,报分管校长签批后,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招标办公室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二)学科梯队建设费。由牵头学院成立的一流学科建设工作小组根据《山东省一流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会同人事处落实学科梯队建设计划。相关学院论证同意引进人才的安家费、岗位补助、科研启动经费由人事处按照学校人才引进相关标准核定标准并负责审核,学科带头人签批;对列入学校各类人才支持计划的学科人员资助经费、学科人员的进修与培训费等相关经费,由学科带头人依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和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制定标准,人事处负责审核,学科带头人签批。

(三)科研活动费。由牵头学院成立的一流学科建设工作小组根据《山东省一流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负责组织制定科研培育项目立项申报计划,科技处牵头、学院配合组织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对立项进行论证、审批,由学科带头人与立项项目申报人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经牵头学院院长审核后立项,科技处按照校立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四)人才培养费。由牵头学院成立的一流学科建设工作小组根据《山东省一流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和一流学科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需要提出立项计划。涉及本科、研究生人才培养的教育教学的立项,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牵头、学院配合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立项进行论证、审批,由学科带头人与立项项目申报人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经牵头学院院长审核后立项,按照《青岛理工大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青理工教务〔2009〕34号)实施管理;涉及国际合作交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实施细则》(青理工外事〔2016〕22号)协助实施管理。

(五)学术交流合作费、日常费用。由一流学科各方向带头人根据《山东省一流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和一流学科建设学术交流需要提出立项计划,由牵头学院成立的一流学科建设工作小组组织论证、审批,由学科带头人与各方向负责人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经牵头学院院长审核后立项,学科带头人签批。涉及国际合作交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实施细则》(青理工外事〔2016〕22号)协助实施管理。

第六条 专项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在职人员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安排机动费、预备费、不可预见费;不得用于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中不应列支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根据《山东省一流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以下简称目标任务书)和经费来源指标,于每年九月份初组织学科方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经充分论证后制订详细的下一年度经费预算计划,九月中旬前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学校层面专家委员论证,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处列入学校当年事业预算。

第八条 专项经费预算一经审定,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建设学科带头人根据《山东省一流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中填报的年度预算支出内容,制订详细的预算调整计划并经充分论证后,提交经校学术委员会论证、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每年11月初,学科带头人组织学科方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将本年度对目标任务完成、运行管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取得的成效等进行自我考核与评价,形成学科建设年度工作报告,经牵头学院审核后于当年11月15号前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于11月底前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建设的一流学科开展专项经费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条 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和学校财务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当年预算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未能如期完成年度计划形成结余结转的学科,应向领导小组以书面材料形式说明原因。因此造成专项经费被省财政收回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学校设备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须按规定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学科负责人每年应将其学科的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本办法未涉及之处,或者本办法与山东省或青岛市有关一流学科专项经费相关文件发生不一致的情况时,按照山东省或青岛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科工作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