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业务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业务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7年6月23日
青岛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业务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业务经费管理,提高研究生业务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全日制研究生是指学校按教育部下达的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研究生业务经费是指学校定期划拨用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业务、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的经费。
第四条 研究生业务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专款专用,并保证经济事项的真实性。
第二章 研究生业务经费的划拨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业务经费包括导师业务经费和学院业务经费两部分。博士研究生每生10000元,其中导师业务经费每生5000元,学院业务经费每生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5000元,其中导师业务经费每生3500元,学院业务经费每生1500元。经费均一次性划拨。
第六条 每年3月,研究生处提供研究生新生及其导师名单,财务处按照标准将导师、学院业务经费分别划拨到相关导师和学院业务经费账户。
导师业务经费原则上拨给第一导师,涉及双导师的,若第一导师是校外兼职导师,为方便研究生报销签字,经学院同意,可将导师业务经费拨给第二导师(即校内导师)。
第三章 研究生业务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七条 导师业务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材料购置及实验费,包括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试验费、检验测试费等。
(二)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
(三)图书资料费,包括参考书刊或资料费、复印费、检索费。
(四)差旅交通费,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及外出调研发生的会务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
(五)其他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学术论文发表版面费等。
第八条 学院业务经费的开支范围
用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各项业务及与学位论文评审答辩相关业务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四章 研究生业务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业务经费由财务处设专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条 导师应向所指导的研究生明确业务经费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把关,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中途退学、休学,自退学、休学之日起,研究生处通知财务处冻结该研究生业务经费;研究生中途变更导师,同时需转拨导师经费的,由相关导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审核后提交财务处,将其原导师经费结余指标转拨给新导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业务经费采取“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收回”的原则使用,若当年研究生毕业后有经费节余,应在研究生毕业后一年内支出完毕,一年后仍有剩余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业务经费分别在每年9月底前、寒假前,由研究生处书面通知财务处将经费结余指标收回。
第十三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业务经费使用进度和绩效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原《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业务费管理规定》(青理工研究生〔200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