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青理工审计〔2005〕4号 2005年10月18日
(2005年10月18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审计工作,促进建设工程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山东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暂行规定》和《青岛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需要审计的其他资金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装饰、修缮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前,审计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学校所有的工程项目,不论投资多少,均应经过审计验证。未经审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五条 工程项目需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由审计处负责委托业务并复核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财务处凭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委托审计费用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委托审计费用,由学校和施工单位或原造价编制单位分别承担:
(一) 预算定额计价方式,审计调整值在原报值5%(含5%)以内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审计调整值超过原报值5%的部分,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按5%从工程结算中扣减;
(二)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招标标底(预算控制价)、结算,审计调整值在5%(含5%)以内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审计调整值超过5%的部分,审计费用由原造价编制单位承担,按5%从服务结算中扣减。
第六条 凡经学校研究同意列入年度工程计划(含追加)的项目,校内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年初(或追加计划经批准后)将项目计划及有关文件报审计处备案。
第七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 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 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 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 与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八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 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会签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 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 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五) 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公开招标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委托施工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学校招标办及学校工程主管部门有无考察、认价签证资料;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 工程量是否真实,预算控制价计算或套用定额号及价格是否合理,取费及执行的文件、选用的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 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四) 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五) 项目建设各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如何;
(六) 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总投资和年度投资是否落实到位,投资效益情况如何;
(七) 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八) 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其他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九) 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有无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和自行消化投资包干结余等问题;
(十) 工程项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情况;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不清等问题。
第十条 工程项目所用学校自购材料、设备价格,按我校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的价格结算。
第十一条 通过学校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工程项目,其招标内容根据实际情况,拟发生变更的,事先须严格按原批准程序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招标标底的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须经审计处与之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并报校长批准后,方可履行后续招投标程序;采用施工图预算方式固定总价发包的工程项目,应事先编报工程预算,经审计处审计,签订合同后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 审核工程量以施工图纸、工程变更通知、现场签证单结合实地勘验进行,工程施工签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审计处另行制定。按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计算差异在允许误差内不应再有异议;如发现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又无工程变更通知和现场签证的,审计处通知学校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纠正,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建议追究责任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学校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或施工合同要求的,学校工程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要求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属学校及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据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结算审计得出验证结果,应通知送审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三方合议。
第十六条 修缮项目中,一般由施工方负责旧料回收,经有关部门核定价格后从结算中扣除;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倡旧料再利用,可按预算价(或市场价)的10%~50%计入结算,并在结算中注明;凡以次充好、以旧代新计入结算的,一经查出,按计入材料价值的两倍从结算中扣除。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学校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项目的报审工作,相关的财务结算资料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报送。
修缮项目1个月,其中财务处因年终决算要求当年必须结算的修缮专项,应缩短报送时限;基建项目造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2个月、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3个月。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提交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预)算及其审批文件;
(二) 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或协议书、招投标文件、图纸及有关变更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出入库资料及其他资料;
(三)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和内部验收单)、点交清单,财务、财物移交和盘点清单,资金往来及债权债务(校方供料、垫付费用及预付工程、材料款项等)明细账、对账单;
(四) 工程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施工签证单、竣工决算报表和文字报告、形象进度拨款资料、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 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六) 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七) 原报结算值超预算15%以上的书面说明;
(八) 审计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校长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青建院审字第18号《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单项修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办法》和青建院办字[2001]6号印发审计处提交的《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