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管理费支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精神,结合我校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纳入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财务预算,按规定开支范围据实列支。
基本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审批部门批复立项后、项目开工前,概算调整并经学校研究批准的,按调整后概算)和对应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费用于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学校发放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三条 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期限、基本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及规定开支范围,分年度做出详细的支出预算,报财务处复核、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项目竣工前按照总额控制数的80%安排预算支出,20%作为机动费;项目竣工后财务决算前,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机动费调整意见,报财务处核准后执行。
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经学校批准可按规定标准发放施工现场津贴。施工现场津贴由建设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实际工作天数据实考勤,按月发放,工作人员调离施工现场的,从调离之日起停发。
基本建设管理费不得用于发放超过国家和学校规定标准的奖酬金和劳务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基本建设管理费总额的10%。
第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后,基本建设管理费结余部分可按30%提取奖励酬金,余额收回。
第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必须对基本建设管理费的开支情况作单独披露。
第六条 工程建设临时组建的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决算前,须对使用基本建设管理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应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费开支办法》(青理工财务〔2006〕1号)同时废止。
附表:基本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附件
基本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
工程总概算 |
费率(%) |
工程总概算 |
基本建设单位管理费 |
1000以下 |
1.5 |
1,000 |
1000×1.5%=15 |
1001-5000 |
1.2 |
5,000 |
15+(5000-1000)×1.2%=63 |
5001-10000 |
1.0 |
10,000 |
63+(10000-5000)×1%=113 |
10001-50000 |
0.8 |
50,000 |
113+(50000-10000)×0.8%=433 |
50001-100000 |
0.5 |
100,000 |
433+(100000-50000)×0.5%=683 |
100001-200000 |
0.2 |
200,000 |
683+(200000-100000)×0.2%=883 |
200000以上 |
0.1 |
280,000 |
883+(280000-200000)×0.1%=9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