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14.07.08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理工党发〔2014〕16号  2014年6月13日

各党总支,各部门、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教学院(部)、教辅及直属业务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审批

      第五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归口负责,分级管理。党委、校长办公室根据分工负责学校重要国内公务接待,包括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各类校级重要会议、签约与庆典等仪式活动;经校领导批示由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等。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各相关部门、单位牵头。如活动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协调。

      第六条 接待部门、单位应根据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七条 学校举行重要会议活动,确需邀请上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单位参加的,应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办理。各部门、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确需邀请校领导参加的,一般应提前报党委、校长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校领导出席。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组织师生迎送,学校主要领导不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校内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出差人员住宿费须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部门、单位不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有关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单位可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一般安排在校内餐厅,不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用餐标准不超过规定的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在公务接待时应严格遵守如下纪律: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重要外事接待活动除外),严禁在值班时饮酒,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属学校接待的对象,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各部门接待的对象,由接待部门、单位自行联系安排接送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三条 接待部门、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严禁承担应由外宾自行承担的费用。严格执行外事接待开支标准,从严控制会见、宴请的规模和次数,尽量压减陪同和工作人员数量。

      第十五条 临沂校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相应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开支标准报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单位须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八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接待费资金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由纪委、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分工负责。各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情况应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校内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