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资金支付审批办法
青理工财务〔2014〕1号 2014年1月7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资金支付程序,提高资金支付审批效率,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鲁财库〔2009〕29号转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13〕18号)等有关规定和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类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各类资金支付均由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二条 财务处对各类资金的支付,按照“预算控制,分级审批,统一支付”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三条 各部门或单位向财务处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已经落实。否则,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四条 除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项目外,其余资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一)支付给外单位的商品、服务等款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转账支票、承兑汇票、汇兑等)。
(二)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福利费、离退休费、科研劳务费和各类学生补助、奖助学金、实习费等一律转入个人银行卡。
(三)公务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
第五条 学校各类资金支付,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一)教学科研经费、后勤各中心经费和各类代管暂存款项。
1、单笔金额5万元(不含本级,下同)以下的,由核算会计审核后支付;
2、5至10万元的,由核算科室科长签批;
3、10至30万元的,由财务处分管副处长签批;
4、30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处长签批,处长因故不能审签的,也可由两位副处长双审签批。
财务处核算科室每季度末汇总编制当期所有单笔金额3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付明细表,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阅,并将汇总明细表附在季末最后一本凭证后装订归档。
(二)基本建设资金。
经办部门根据需要编制“基本建设支出用款计划表”,财务处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后,由核算和结算科室按计划执行。
(三)校办产业资金。
按校办产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会委员会资金。
按照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会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校区间资金划拨。
1、1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分管副处长签批;
2、100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处长签批,处长因故不能审签的,也可由两位副处长双审签批。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