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理工科技〔2013〕9号 2013年12月27日
各部门、各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与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上级各部门下达的财政性支出和国家及社会团体设立的基金资助研究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承接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 学校科技处是对我校科研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各学院(部)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负有协助管理责任。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科技处在校园网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部门及时组织相关科研人员申报。项目申请人按照申报要求,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各类项目申请书,各部门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科技处。
(二)科技处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不予申报:申请者不具备所规定的申请资格;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以往主持的同类科研项目未结题者。
(三)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统一汇总上报;对限项项目,由科技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择优上报。
(四)外单位与我校联合申报的项目,需报科技处审查后,方可合作上报。立项后,将立项合同书上交科技处,研究经费拨入我校帐户。
第五条 申请者须是我校在职职工,离、退休的教职工不能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申请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但可以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项目的研究工作。未经科技处批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以学校名义申请纵向科研项目。
第六条 计划获批准后,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请书内容签订项目合同书,由科技处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照计划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按照我校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合理使用科技经费。
第八条 实施过程中,项目名称、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起止时间、承担单位、主持人和主要参加人、协作单位等均不得任意更改。如确有更改必要,项目负责人须提前写出报告,经本部门、学校签署意见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学校每年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研究计划、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科技处有权中止项目的执行,停拨下一阶段的研究经费。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项目负责人每年按时填写项目年度进度报告等各类材料。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合同书规定完成项目任务,进行结题、鉴定、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计划研究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报告向科技处说明理由,由科技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对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更改或终止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本部门和科技处提交项目更改或撤销申请报告,由科技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负责人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失败的,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写出情况说明,退还剩余经费。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科技处和各学院(部)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二条 科技处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包括:技术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经费到款和合理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工作进展与任务完成情况,维护学校声誉、利益和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情况等的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全面履行职责,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维护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制定实施计划并按期完成。
第十四条 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的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从学校科技处网页上下载所需的合同文本格式,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草案内容交科技处预审。
(二)科技处对合同予以审核,审核完毕经学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青岛理工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合同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签订合同后,把合同原件交科技处立项编号,经费进入财务处科研帐号,由财务处提供财务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更换项目的校内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研究内容,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协议),报科技处审查签字后,与原技术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的校内负责人,项目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的原校内负责人及其所属院部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得到委托方、合作方认可后,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八条 对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技术合同规定的技术内容、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利益和知识产权的横向科研项目校内负责人,学校有权提请委托方、合作方等更换该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技术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的校内负责人承担。
第十九条 到期未完成技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后,提交科技处与原技术合同一并存档。否则,科技处将通知财务部门冻结其经费,直至补充合同订立为止。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项目的校内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以及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全部交科技处备份存档,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的分配和管理按《青岛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编制的预算,合理支出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