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7.07.14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理工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青理工工会〔2007〕7号  2007年7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工会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学校工会及所属部门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学校工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经审委向学校工会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审委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经审委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运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经审委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经审委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学校工会必须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经审委由三名委员组成,成员由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
      为有利于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经审委成员一般由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会员群众代表组成。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本级经审委的成员。

      第七条 经审委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审委会议,主持经审委的日常工作。主任由经审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经审委的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人员出缺,由学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

      第九条 经审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经审委对学校工会及所属部门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三)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有效。
      (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一条 经审委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对经审委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高所属部门的效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人员,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同铺张浪费、私设小金库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工会财物等现象进行斗争。

      第十四条 在学校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协助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五条 经审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参加学校工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

      第十六条 经审委有下列审查权:
      (一) 要求学校工会及所属部门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其汇报。
      (二) 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己造成的损失做出处理决定。
      (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

      第十七条 经审委对学校工会及其所属部门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经审委审查、签章。

      第十九条 经审委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同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第五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经审委审查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 定期召开经审委全体会议审查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 对学校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 对学校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对工会财产的管理状况,进行定期的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
      (四) 参加同级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经审委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 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学校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进行审查的工作计划。
      (二) 审查前,应当通知学校工会或被审查的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三) 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学校工会委员会。报送前,应征求被审查单位的意见。
      (四) 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经审委通报。
      (五) 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请复议。如复议后原决定仍维持不变,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
      (六) 经审委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 经审委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日常工作,委员会各有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审查、调研、计划、总结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经审委要认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群众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审委应加强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及其财务人员的经常联系,加强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人事、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经费审查人员应受到学校工会或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表彰、奖励。
      经费审查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的保护,任何单位及人员不得给予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当发生这种错误做法时,基层工会和上级工会应当进行干预,加以纠正,并对打击报复者严肃处理。
      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纪律及对预算、决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发给经审委,经审委开展工作必需的工作时间、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应得到保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政策、上级工会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政策、上级工会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中国工会章程(节选)
(1998年10月24日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五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