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7.05.22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青理工国资〔2007〕20号  2007年4月27日校务会通过  2007年5月17日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二条  凡购买、存储、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危险化学品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我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仓储、供应等工作,实行专人、专库管理,各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应由专人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凡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提出申购计划,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严格按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采购程序采购;其中爆炸品、剧毒品还需报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采购人在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放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九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储存室(柜)内存放。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领用,对于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各单位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使用后必须填写使用记录。

      第十一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把锁制度。

      第十二条  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应定期核查,做到帐目数字准确。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部门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保卫处。

      第十三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