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青理工国资〔2007〕20号 2007年4月27日校务会通过 2007年5月17日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二条 凡购买、存储、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危险化学品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我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仓储、供应等工作,实行专人、专库管理,各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应由专人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凡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提出申购计划,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严格按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采购程序采购;其中爆炸品、剧毒品还需报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采购人在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放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九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储存室(柜)内存放。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领用,对于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各单位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使用后必须填写使用记录。
第十一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把锁制度。
第十二条 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应定期核查,做到帐目数字准确。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部门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保卫处。
第十三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