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房地产管理办法
青理工国资〔2007〕10号 2007年4月27日校务会通过 2007年5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房地产资源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为加强房地产管理,维护学校房地产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房地产资源的使用效益,满足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房地产是指在学校所辖范围内的土地或在土地上经上级与学校批准,由国家投资、学校筹资或校内、校外单位和个人筹资建造的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生产经营、师生员工活动且产权属于学校的各类房产、构筑物等及其附属设施(含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植物)。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房地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使用部门对各自使用的房地产负有维护其正常使用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监督、检查。
第二章 房地产规划、建设的审批
第五条 学校房地产的规划和建设要统一归口管理。新建房地产的规划、建设的方案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报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建设施工手续并组织施工。
第三章 房地产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新建购(含大修或改造,下同)房地产竣工后,要经过验收手续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 房地产竣工后,规划建设处首先要与施工单位组织自检自查,认为具备验收交接条件的情况下,由规划建设处通知校内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第八条 对于参加验收部门提出的整改项目和意见,规划建设处应负责尽快与施工单位协调,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与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九条 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管理部门有权拒绝验收交接。交接后,对于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规划建设处应负责及时给予解决处理。
第四章 房地产的增加与审核
第十条 新建房地产竣工交付使用后,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按要求录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建立相应的帐卡。
第十一条 房地产的增加,要依据有关批复文件、协议、结算书和其他有关单据,打印资产验收单,经有关人员签字后送财务处入帐。
第五章 房地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管理
(一) 部门或个人需要调整或增加用房,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房产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据规定和必要的手续取得使用权。
(二) 学校产权的房屋,使用者均不得转借、出租、外包经营、擅自调换。未经房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用途、结构或造型。
(三) 严禁私自占用或抢占、强占房屋。公用房屋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违反本款规定的,视情节说服动员并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改正或搬出,拒不执行的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
(四) 公用房屋管理办法及学校制定的其他有关住房的办法、规定等为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五) 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变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性质或用途,局部拆建等,要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 公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大、中修由后勤处依据修缮计划统一安排,一般小修、零修、正常维修由使用人直接报修。
(七) 房屋的使用者造成人为损坏,其修缮费用由责任者承担。造成重大损坏以及影响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寿命的,应由责任者包赔损失。
第十三条 土地与道路的管理
(一) 学校所属范围内的土地、绿地、道路,严禁乱占乱用,未经批准严禁出租。禁止在道路、绿地上堆放、凉晒物品。
(二) 大重型交通工具进入学校,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
(三) 校内道路(包括路沿、路标、路桩等附属设施)场地、绿地不能破坏。确因施工需要,须经批准。
(四)因公需要占用土地、绿地、道路的,须事先报后勤处批准。
(五)校园环境管理办法是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构筑物及其他管理
(一) 为了保证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线路管网的正常使用,部门与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拆除。
(二) 为维护学校的环境和整体美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建立或设置小围墙、隔墙、路障、围网以及封闭性有碍交通的设施和其他构筑物。
(三) 房屋的公共部位及附属设施和设备周围,不得砌筑、围垒、阻塞、堆放物品而影响使用。
(四) 校内植物不得随意损坏或砍伐,因公确需要砍伐的,需报经后勤处批准。对于名贵树木的处置要符合青岛市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房地产的清查
第十五条 房地产的清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房地产的清查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数据为依据,对盘盈、盘亏、报废的房地产办理有关手续后,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章 房地产的拆除与报废管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的拆除与报废须经学校或上级批准。
第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到房地产的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章 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考核按上级或学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 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 赔偿损失或罚款;
(三)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有规定的,参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进入学校工作或使用学校房地产的外单位或个人,应自觉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