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后勤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青理工财务〔2006〕7号 2006年5月14日
(2006年5月11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需要,规范我校后勤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行为,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及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后勤各服务中心(包括医院和车队,下同)。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后勤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下设后勤基建财务科,负责对后勤各服务中心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反映各服务中心的资产、负债、权益状况及收支、结余情况,同时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后勤各服务中心办理业务要认真执行国家及学校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及标准,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服务中心主任(包括医院院长和车队队长,下同)对本中心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服务中心的经济业务实行“一支笔”授权审批制度。
第五条 后勤基建财务科对各项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会计监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各服务中心的收入、成本费用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后勤基建财务科设置内部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和现金的收支业务在资金结算服务中心办理,定期与资金结算服务中心核对内部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八条 各服务中心的债权包括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建立并严格执行债权内部管理制度和对账制度,及时组织结算,尽量缩短资金回笼周期。
第九条 存货是指各服务中心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包括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领用或发出的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其实际成本。存货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低值易耗品在使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计入成本、费用,由资产所在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员通过备查簿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并且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器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的管理执行《青岛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服务中心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可自筹资金购买设备和家具,所购设备和家具必须按要求填制“固定资产入账通知单”,第一联随同发票在后勤基建财务科做支出凭据,第二联随同“固定资产验收单”、“领用单”在事业财务做资产增加凭据,第三联由购置单位留存。
第十二条 除车队以外的各服务中心购置的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车队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后勤各中心利润(结余)分配办法》的规定,在每年年终结账前,留足应提取的管理费后,收支结余全额计提折旧。
各服务中心用发展基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学校转入由各中心使用以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章 负债管理
第十三条 各服务中心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及预提费用等,应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负债管理责任制、负债内部控制制度与监督体系。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各服务中心为学校、外单位及个人提供劳务(或产品)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校医院为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十五条 各服务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的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保证收入来源正当、合理、合法。
第十六条 各服务中心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成本是指各服务中心为提供劳务(或产品)而发生的各种材料、人工等耗费;费用是指一定期间为提供劳务(或产品)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经营费用、销售费用等。
第十八条 各服务中心应加强成本管理,制定成本费用考核指标,编制用款计划,严格执行学校的费用、款项签批程序,不得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 各服务中心成本费用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人员经费
1、 正式工工资、各种津贴及补贴、岗贴、加班费、中夜班费、社会保障费、工资附加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按人事处核定的标准,除医院以外各服务中心全额列支成本费用,医院正式工工资等在事业财务列支;超出学校标准发放的各类津贴、奖金、加班费等在各中心“部门管理费”中列支。
2、 临时用工必须签定聘用协议,并报后勤基建财务科备案,临时工工资按人事处、后勤处核定的标准,全额列支成本费用。
(二) 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另行核定控制指标,各服务中心在指标核定的金额或比例内列支“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第六章 利润(收支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 利润(收支结余)是指各服务中心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二十一条 利润(收支结余)按照各服务中心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年度内出现亏损,按照发展基金、部门管理费、以后年度利润的顺序弥补。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按内容分为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按会计核算时限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告的内容、时限与报送单位:
(一) 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1、 财务报告内容: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
2、 填报时间:次月10日前报出。
3、 报送单位:有关校领导、各服务中心及所属部门。
(二)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 决算组织:各服务中心应根据年末财务决算的要求,积极配合后勤基建财务科工作,认真搞好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往来账款核对,要对清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报送后勤基建财务科。
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内容: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收支结余分配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3、 填报时间: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4、 报送部门:有关校领导、各服务中心及所属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