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03〕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推行“票款分离”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前我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情况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推行“票款分离”制度,是整顿财政分配秩序,加强财政管理,从制度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及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财政、监察、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全省“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1997年,各级通过清理整顿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把长期以来分散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增强了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1998年,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全省建立了统一的财政专户体系和“上缴下拨”制度,解决了部分预算外资金体外循环问题。2000年以来,我省积极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缴方式,认真推行“票款分离”制度,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办法,在全省初步建立起“收之有据、用之合理、调度灵活、运筹有方”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新机制和“部门管事、财政管钱、收支脱钩、相互监督”的两条线运作方式。
但由于“收支两条线”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区和部门过多地考虑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推行“票款分离”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力度不够;二是有的地区故意拖欠应缴上级的收入,甚至截留挪用,影响了“上缴下拨”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是个别部门和单位存在“坐收”、“坐支”,甚至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四是个别地方和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还有的超范围、超标准乱收费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收费等;五是代收银行的个别代收网点服务质量不高,占压代收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财政分配秩序,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不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
二、进一步明确“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全面推行“票款分离”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外,其他体现政府职能的各项财政性资金也要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实行“票款分离”或“罚缴分离”制度,具体包括:(1)行政事业性收费;(2)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各类专项收费;(3)国家机关按照规定向下级、所属单位集中的收入,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管理机构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理费;(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源的经营、有偿使用、出租、变卖收入;(5)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对其他单位投资或参股所得的投资回报或分成收入;(6)国家机关或以国家机关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7)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或代行行政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代行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接受的捐赠资金;(8)电台、电视台播出广告取得的广告收入;(9)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收入;(10)罚款和罚没收入;(11)其他应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非税收入。
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执收单位的执收资格重新予以认定。各执收单位要持合法的批准文件到同级财政部门重新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新的执收代码,领购新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并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程序进行运作。各级执收单位的收入过渡账户要一律予以取消。收入过渡账户取消后,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立汇缴账户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汇缴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
根据财政部“金财工程”的统一要求,2003年我省将对现行“票款分离”系统进行全面升级,进一步完善“票款分离”系统软件,为执收单位提供包括网上查询、网上对账在内的多种服务方式,逐步建立功能健全、方便快捷、覆盖面广的收费网络体系,实现全省收费数据共享。通过完善“票款分离”办法,强化收费票据的印制、保管、领购、审验、核销和监督管理,从源头上解决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问题。为方便缴费人缴费,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外,对具备条件的其他银行类机构也允许办理代收费业务。
银行代收费是“票款分离”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和解决代收银行在代收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与同级代收银行签订的代收费协议,确定合理的手续费标准和支付办法,调动银行代收网点的积极性。各代收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代收业务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从2003年起,各代收银行要将“票款分离”代收业务扩展到所有的对公业务网点和储蓄网点。代收银行营业网点要认真做好代收费业务,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将代收资金划入各级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延压截留。对截留代收资金、无正当理由拒收或因服务质量差而被执收单位和缴费人投诉的,一经查实,要依法给予处罚,并取消代收费业务资格;对问题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省财政部门要对“票款分离”系统的普及推广作出规划安排,制定培训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在全省组织实施。各地要将“票款分离”工作的重点放在县一级,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强化业务技术培训,争取2003年在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全面推行“票款分离”制度。
三、严格收费和基金立项审批程序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要按照公共财政和市场经济的要求统筹考虑,充分论证,从严掌握,并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必须报请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一般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收费项目,要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设立全省性的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级主管部门分别向省财政、物价部门提出申请;各市需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分别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或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政府部门对下级部门、所属单位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管理机构对所属企业的收入按比例或定额进行集中、分成、上解,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或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执行。省财政、物价部门要对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定期清理,及时废止已到期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由省财政部门初审,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或国务院审批。
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审批程序,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的减免办法和程序操作。对随意减免造成收入流失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收入减少的数额,相应扣减其业务经费或专项拨款。
四、完善上下级财政资金缴拨办法
各级、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其上下级之间的资金缴拨都要通过财政专户或国库运作。凡是实行上下级分成的,其资金上缴全部通过代收银行按省规定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入上级财政专户。各部门应缴中央财政的收入,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汇缴手续。驻济南以外的省级部门和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通过代收银行直接缴入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
五、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部门预算改革,逐步推行综合预算管理
各级、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并按照各项收费、基金的不同用途,实行分类管理,合理安排部门和单位支出,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逐步实行收支脱钩,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年度财政支出。二是对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纳入部门综合预算,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三是对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各类专项收费)收入,实行预算编制与统筹调剂相结合的办法,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和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支出预算,按资金用途统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各执收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后,要按照年度收入计划,认真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入计划的完成。对年终收入超额完成预算任务的部分,属于按政策规定应收尽收的,可作为专项资金,全部或部分安排用于执收单位下一年度的事业发展;属于违规收取的,一律予以没收,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年终收入不能完成计划的,视情况相应调减执收部门支出预算。
六、加强收费和基金收支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要求,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年度稽查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征缴情况、票据使用、账户设立以及“票款分离”的实施、资金收取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实现稽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稽查工作要与物价部门开展的收费年度审验工作相衔接,并搞好协调配合,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各执收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既不能超范围、超标准乱收费,也不能应收不收、随意减免,更不能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单位予以经济处罚,违纪资金全部收缴,执收执罚单位不再享受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利。不能追回的款项,可从该部门(单位)财政拨款中扣回。对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并通过停止供应收费票据、停止预算外资金拨款等措施,督促单位进行整改。对存在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要建立项目公告制度。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增减情况,逐年编制年度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执收单位、管理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省以下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根据省公布的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公布同级执收单位名称和收费编码,进一步提高征收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推行“票款分离”制度,既能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防止乱收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同时也能保障合法收费和基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增加财政收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监察、物价、审计、金融等部门要增强改革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继续搞好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各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核定收支预算,必保的经费要足额安排,该拨付的资金要及时拨付,确保执收部门和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财政和物价部门要加大源头控制力度,对项目立项、标准制定、票据使用、账户监控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单位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人民银行要督促各代收银行认真做好代收工作。各代收银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代收网点的积极性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