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建管字〔2004〕41号 2004年11月11日
各区、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依据《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市建委制定了《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依据《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
其它项目的施工招标优先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法的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申请人报名;
(四)资格预审;
(五)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发放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六)公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
(十二)招标人向招投标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条: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因特殊原因拟不采取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向有关监督部门书面陈述理由,并取得批准。
第七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施工业绩的要求必须与招标项目相适应,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标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办法执行国家、山东省及青岛市有关规定。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清单编制格式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
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综合评分的工程应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按本办法规定应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招标人可视工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
第十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预算控制价应随工程量清单一起发至每个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制定应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指导意见》、《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及工程造价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等有关规定,并接受招投标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工程预算控制价中措施费应按常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进行编制计取。
第十二条:投标企业认为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的,应不予投标,并向招投标监督部门书面提交放弃投标说明。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1.投标企业因预算控制价低于企业成本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人少于3家的。
2.预算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3.预算控制价低于近一个月来同等规模、结构形式、装修水平的招标工程平均中标价格的。
4.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其它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
第十四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的预算控制价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的,应暂停招标,由投资概算批准部门对其建设规模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布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仅作为投标单位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施工单位不对依据图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对于明显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投标单位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由招标单位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六条:因工程量清单调整及其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执行《山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安全施工费、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社会保障费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上述费用均不得让利和优惠。
违反本条规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清单报价即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在此基础上,投标单位不得对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投标内容进行再次优惠。
投标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做出的其它优惠,不做为评标依据。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参与竞争。评标委员会应向最终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计算见第二十五条3.1款)15%的投标人提出书面询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其投标报价无效,评标基准价应去掉该报价重新计算。
投标人以库存某种材料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投标人以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闲置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第二十条: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应能够对本单位清单报价当场做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裁决。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应按照最高不超过工程估算造价2%收取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二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建设规模一般的,应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评标定标办法,其它工程应采用综合评定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建设规模一般的工程是指现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工程类别为二类以下(含二类)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应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认为工程技术、性能方面有特殊要求不宜采用低价中标的,应向监察部门、招投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上述两家单位共同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该工程技术、性能要求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认为该工程不宜采取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应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建设工程,根据招标公告要求,当合格报名单位超过11家时,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应选择不低于11家投标单位进行竞标。其它工程合格报名单位超过9家时,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应选择不低于9家投标单位进行竞标。
一、合理范围低价中标
第二十五条:合理范围低价中标评标程序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技术标书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
1.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或有关监督部门、公证部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标书密封情况、法人授权委托、资质资格证书等情况,对于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2.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书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标准可参照附件中技术标部分评分标准),对于技术标书合格的标书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对于无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施工工艺、技术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判定不合格。
3、投标报价评审:
3.1确定评标基准价:去掉投标报价中最高价和最低价,剩余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若投标报价少于四家则不去最高最低价。
3.2投标单位排序:以评标基准价的93%-105%为有效报价范围,在此范围内,按照报价由低到高对投标单位进行排序。
4、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选择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中标。当两家投标人报价相同,且排序并列第一时,招标人可任选其一做为中标单位。
当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时,排名第二的投标人递补,以此类推。
第二十六条:各投标单位清单报价为投标的最终报价,已涵盖了完成给定工程量的全部费用。如果报价中未列出,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费用,或在其它费用项目上已综合计算。
二、综合评定法
第二十七条:依照现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工程类别为一类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及经评审须使用综合评定法的特殊工程应采用综合评定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
第二十八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及所附《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编制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附综合评分标准中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3.1款及第十九条之规定;投标报价比率差A值的计算为:A=(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措施项目基准价的计算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报价部分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如果有效投标报价少于4家则不去最高值和最低值;措施项目报价比率差B=(措施项目报价-措施项目基准价)/措施项目基准价×100%。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基准价的计算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该分部分项清单报价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如果有效投标报价少于4家则不去最高值和最低值;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附综合评分标准中须评审的10项分部分项工程报价确定方法如下:
招标人按照预算控制价由高到低确定5项分部分项工程参加评审,并随预算控制价一起书面发至投标单位。
开标会现场由评标委员会或监督、公证部门随机抽取其它5项分部分项工程参加评审。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附综合评分标准中,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获奖等情况的认定办法执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2〕9号)之规定。
第三十二条:投标单位投标书中商务部分得分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认定。
投标单位投标书中技术部分得分及项目经理答辩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各自打分。技术标书及项目经理答辩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打分去掉最高分和去掉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十三条: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招标人应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当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时,综合得分次之的投标人递补,以此类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过程中,《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2〕9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暂执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2〕9号)之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分标准
(适用于I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评审项目 |
分数 |
评分办法 |
商 务 标 85 分 |
投标 报价 70分 |
投标总报价 |
50分 |
当A=-5%时,得分为50分,当A<-5%时,A值较-5%每降低0.5%,扣1分。当A>-5%时,A值较-5%每增高0.5%,扣1.5分。增高或降低比例不足0.5%时不计扣分 【A=(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
措施项目报价 |
10分 |
3%<B≤7%时,得4分;0<B≤3%时,得6分;-5%<B≤0时,得10分; -15%<B≤-5%时,得6分;B>7%和B≤-15%时,得0分。 【B=(措施项目报价-措施项目基准价)/措施项目基准价×100%】 |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价 |
10分 |
按本办法第30条确定的10项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报价与分项工程清单基准价相差10%以上的,每项扣一分;以上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明细表相互矛盾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
人员 配备 |
5分 |
项目班子人员配备合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分。承建本工程项目经理上三年度完成同类工程的得1分。项目经理上两年度获副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的得1分,上两年度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秀项目经理的得2分。同时获奖的只计取最高奖项。该项目经理上两年度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项目经理项(3分)不计分。 |
企业 业绩 |
6分 |
企业上两年度完成的工程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良工程奖的,每项加3分,获副省级城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良工程奖的,每项加2分;上两年度承建的工程达到副省级城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文明工地奖或标准化工地奖的,每项加2分。上两年度完成的同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备案的每项加1分。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得分,不累计记分。 |
市场 行为 |
4分 |
施工企业上两年度无违法行为,得4分。受到主管部门一般性处罚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注册地在青岛市行政辖区以外的投标人应出具当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否则不得分。 |
技术标 11分 |
工期目标 |
1分 |
满足招标工期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质量目标 |
1分 |
质量目标符合招标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文明施工 |
1分 |
有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得力措施,得1分。 |
施工方案 |
8分 |
工期安排合理得1分,工序衔接合理得1分,进度控制点设置合理得1分;施工方案合理先进得2分;平面布置合理,机械设备满足工程需要得1分;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劳动力组织均衡得1分;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可靠得1分;不足之处由评委根据标书情况酌情扣分。 |
项目经 理答辩 |
4分 |
由评委现场随机提问(两道题),每道题2分。根据答辩情况酌情给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