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5.09.04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2〕88号  (2002.11.8)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
      (二)收费标准。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二、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和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并监督建设计划的实施。
      (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审核后组织实施。其中,市城管局负责供热、供气、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市开发办负责综合布线、环卫、中小学、托幼园所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将项目成本资料报送市物价局备案。
      (三)市财政局负责设专户管理配套费,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核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开发办的办公经费从收取的配套费中安排,不再另行提取管理费,由市开发办按规定程序要求提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并监督执行。

      三、配套费与供热、供气集资费的政策衔接

      (一)2002年4月11日以前的
      1. 发商已向政府(包括供热、供气单位,下同)交款,但未与购房者签合同,收费单位按新配套费相关标准与开发商结算,多退少补,开发商按新政策与购房者签定合同。
      2.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但尚未向购房者收款的,履行合同。
      3.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购房者已交款的,履行合同,不再退款。
      4.凡开发商未和供热(气)单位签定供热(气)合同,但已向购房者收取集资费的,应予退款。
      (二)2002年4月11日(含4月11日)以后的
      1.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合同单列集资费的,应予以纠正。
      2.购房者入住时需交集资费,4月11日以前已签合同的,履行合同;未签合同的,按新配套费相关政策执行。
      3.经济适用住房原在批准的价格外收取的集资费,允许按配套费相关政策计入房价。
      (三)老城区的供热(气)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应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供热(气)企业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本通知下发后,青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收取的每平方米120元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同时停收。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1〕37号)规定的范围,由开发单位自行配套,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后的供热设施、住宅楼建筑红线内的供气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配套。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青岛市收费标准以内确定当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范围及收费标准,报市政府备案。

      附件: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序号

配套项目

测算标准

(元/m2

具体配套内容

1

供热

57

从热源厂、站规划红线起至单位热用户院墙外一米止,至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止的供热管网,公用热交换站和计量站等配套设施。

2

供气

18

自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单位用气户建筑红线止,至住宅楼建筑红线止的燃气管线及小区调压站等配套设施。

3

道路

60

包括路基(土石方)、基础、面层、人行道、行道树(两侧环境)、安全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等。标准为市政一级。

4

给水

8

压力供水管线、规模大的住宅区 “低压区”的压力泵站等。标准:按设计规范。

5

雨水

11

水排放管线、暗渠、泄洪设施等

6

污水

12

污水管线、污水泵站等。

7

综合布线

6

孔砼构件、包括有线电视、智能化宽带、区内弱电(380V以下)电缆、电信电缆等穿线管。

8

环卫

6

垃圾分类集散点、分类集中包站、公厕。

9

水处理

20

居住区新建污水接力泵站,连接系统主管线及水环境改造等。

10

中小学

37

规划内全部中学(初中)、小学、托幼园所的建设,产权移交给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1

托幼园所

20

 

255

 

相关链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的通知
青政发[2001]38号  2001年4月20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解决我市现行的综合开发有关费用征收中出现的投资缴费主体不明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不清和减、缓、免综合开发有关费用过多过滥、城建资金流失严重等问题,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更好地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不断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和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征收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费用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综合开发费用征收的内容
 
      我市现行的城建综合开发费构成包括:开发区片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用和开发区片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调整后保留开发区片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开发区片内的中、小学及托幼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开发区片内的其他配套设施项目,均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负责配套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区内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作为城市建设资金的一部分,由政府收取,统筹安排。除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外,均不得减、缓、免缴。

      二、费用征收标准及范围
 
      调整后收取的开发区片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按开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征收。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三、使用范围

      调整后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主要用于开发区片外与城市干网相衔接的市政配套设施(包括市政道路、雨污水管网、中水管网、供水管网)以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设施的建设。

      四、征收方式

      (一)青岛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征收工作,并统一委托青岛市建设收费所收取。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时,按规定到市开发办、市建设收费所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缴纳手续。
      (三)开发建设地块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不再含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到市开发办、市建设收费所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缴纳手续。

      五、费用管理
 
      (一)市开发办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的使用计划和督促、检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的缴纳和计划落实,处理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三)市开发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搞好开发区片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确保城市干网与开发区片及时有效衔接。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的征收与使用,由市建设、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六、市开发办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原已办理综合开发费减、缓缴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1996年7月31日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综合开发费标准金额的通知》(青政发[1996]122号)同时废止。

      八、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自行确定本区域的城建综合开发有关费用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青政发[2001]37号  2001年4月20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提高城市住宅的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水平,保障居民基本入住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项目,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新建住宅配套设施,是指开发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的下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包括:市政道路、雨污水系统、中水回用系统、智能化网络系统、防灾系统、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环卫设施以及区内室外环境工程。

      (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包括:社区服务用房及居委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中、小学及托幼设施;区域内公共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公共服务设施;区域内其他商业服务设施。

      三、建立配套设施建设法人责任制。

      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统筹安排,本着“先地下,后地上,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组织实施。住宅建设项目实行配套设施建设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配套设施的建设负责。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出现漏项、自行降低标准、建设滞后等问题,由各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项目法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建立配套设施建设分工监管责任制。

      (一)开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计划的监督管理。
      (二)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负责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进行规划管理,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划进行配套建设,并做好建设项目竣工后的规划管理验收工作。

      (三)新建住宅小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前,与当地民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签定房屋定位协议,竣工后按协议约定交付使用。
      (四)中、小学及托幼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其建设费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中列支。规划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中、小学及托幼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并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督。

      (五)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搞好开发区片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确保城市干网与开发区片及时、有效衔接。

      五、实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监管制度。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配套设施建设计划,报市开发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领取《开发项目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二)建设单位要切实保证起承担的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接受开发进摄主管部门的监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与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银行签订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协议,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向开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配套设施施工计划,由委托银行按照协议和批准的配套设施施工计划向建设单位支付储存的资金。
      (三)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投资、施工计划相协调,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计划实施配套设施建设,并接受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完善配套设施移交备案制度。

      (一)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必须与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
      (二)新建住宅配套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办理产权及管理移交手续,并持移交证明到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三)建设单位办理了配套设施登记备案后,由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给予办理产权的初始登记,物业管理部门不给予办理入住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