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6.11.17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6〕59号  2006年11月10日

有关高等学校:
      为改善我省高等学校教学条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升高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支持学校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培养,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推进学科专业发展和创新,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高校内涵式发展,提升高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高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省财政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目的是改变传统、分散、小而全的实验室建设形式,促进资源共享,促进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转换,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创新,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骨干学科是指在高校学科专业体系中,承担人才培养主力作用,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人力资源支持,或者对其他学科专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学科。

      第四条 高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主要面向本科教育,应坚持教学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既要杜绝超标准配置,又要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教育厅、体育局所属高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实行三年一次规划,分年度实施。

      第五条 根据学科关联度划分投资单元,原则上一步建设到位,建成功能相对完善、可支持多个相近学科和专业的实验室大平台。

      第六条 学校要按照上述要求,对本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进行系统论证,在此基础上遴选骨干学科,提出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计划,并填写《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书》,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学校上报的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可行性、预期目标和效益、项目建设内容、经费筹措方案、实施措施等。

      第八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在评审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资金额度、分年度实施方案,并与学校签订《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目标责任书》。省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年度下达。

      第九条 高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计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要做出详细说明,报经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为提高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省教育厅、财政厅对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要对照项目建设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和总结,提出验收申请。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为鼓励学校争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对于通过工程建设获得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学校,省财政厅、教育厅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程序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项目按规划进度实施。

      第十三条 高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应及时将其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四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末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经法律法规,省财政厅、教育厅依据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省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实施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的通知》【鲁教财字〔200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