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6.08.06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鲁建招函[2006]2号  2006年7月28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不断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等。

      二、检查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
      1、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否齐全;
      2、招标代理机构体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3、机构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专职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是否达到要求;
      4、机构内部招标代理业务制度(招标代理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等)、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工作人员是否熟知并按规定执行;
      5、办公场所和设施是否满足工作开展需要;
      6、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

      (二)市场行为
      1、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假招标、串通招标和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问题;
      2、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问题;
      3、是否超越资格证书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4、招标代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定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
      5、是否存在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6、委托代理合同是否依法签订;
      7、收费额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8、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工作质量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2、档案资料是否完备并及时归档;
      3、是否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业绩
      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截止到2006年7月1日,机构所有招标代理业务开展情况。

      四、检查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2006年8月1日—8月30日)为自查阶段。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本方案第三项规定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查完毕后应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报告》(以下简称《自查自纠报告》)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报各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2006年9月15日—9月30日)为现场检查阶段。
      由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济南、青岛两市为重点抽查地区,抽查招标代理机构数量不低于20%,其他各市不低于40%;对招标代理工程档案资料检查,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全部检查;正式等级代理机构抽查不少于招标代理工程总数的10%—20%且不少于10个,检查期间举报项目必查。
      第三阶段(2006年10月15日—10月30日)为处理和总结阶段。各检查组写出检查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档案,省建设厅视情节对违规机构依法给予处理。

      五、检查要求

      (一)招标代理机构自查自纠中必须认真、诚实,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核查的人员和业绩情况将作为资格年检的依据。
      (二)对自查出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要认真疏理、归纳,并制定出相应整改措施。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备查,所提供被检资料必须是原件,《自查表》和《自查自纠报告》必须电脑打印并提供磁盘。
      (四)检查组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公正客观地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情况负责,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或礼品,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人员将给予严肃处理。

      六、检查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或人员具有下列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罚款至收回资格证书。
      (一)不具备法定资格条件的;
      (二)工作质量低下的;
      (三)逃避监督执法部门监督的;
      (四)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场行为的。
      检查期间招标代理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查出问题,切实整改的,将依法从轻处理;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