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管道燃气室内安装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青价字[2003]8号 2003年02月28日
青岛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居民燃气工程费收取标准的请示》(青燃[2003]24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室内管道安装工程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安装工程收费标准
多层住宅(包括户管、表及与单体楼建筑红线止管线相接部分材料、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质检费、探伤费、带气碰头、置换费):每户630元。
高层住宅(包括户管、表、泄露报警装置及与单体楼建筑红线止管线相接部分材料、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质检费、探伤费、带气碰头、置换费):每户1150元。
【根据国家建筑规范:3层以下为低层、3-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管理员注】
二、上款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应的多层住宅层高标准为2.7米,高层住宅层高标准为3米,实际安装工程层高标准超过以上层高标准10%的,应按市定额标准计算增加立管材料费,除向委托单位说明增加费用情况外,还须在委托施工合同及结算工程费时注明原收费标准和增加材料及费用情况,增强工程收费透明度。
三、对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用户安装工程收费或需设计安装智能装置增加收费标准的,应将安装工程费、智能装置进价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审核。
四、收费标准实行后,你公司应对安装工程费设专户管理。对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施工单位的选择,应在主管部门组织下进行公开招标。工程竣工后,应将工程成本资料报送市物价局备案。
五、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物价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不超过本标准的情况下,制定适合于本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
六、本批复自三月一日起执行。现已施工,尚未结算费用的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其结算价格应按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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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青岛市管道燃气工程集资及民用户管道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总字[1995]115号 1995年9月11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由于管道燃气工程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和工程取费标准的调整,1994年市公用事业总公司等五部门公布的煤制气工程集资及民用户管道安装收费标准亦应随之相应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管道燃气(包括管道煤制气和管道液化气)工程集资及民用户管道安装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资收费标准:
(一)民用户每户2200元。
(二)公共福利户,非营业性的职工食堂按日用气量计算:管道煤制气每立方米2000元,管道液化气每立方米14000元;中小学及托幼园(所)食堂:管道煤制气每立方米1200元,管道液化气每立方米8400元。
(三)营业性用户、公寓、写字楼、商住楼、别墅区按日用气量计算:管道煤制气每立方米2200元,管道液化气每立方米15400元。
(四)工业用户按日用气量计算:管道煤制气每立方米1200元,管道液化气每立方米8400元。
二、民用户管道安装收费
民用户管道燃气的支管、庭院管、户管所发生的工程费(包括材料费)、设计费、置换费、带气碰头费、管理费等共计每户1600元(对于支管每户超过3.6m的另行增加建设费用)。
三、集资范围及交费
凡是在现有或规划有管道燃气干管沿线供气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居民住宅及各类建筑,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律按核准的设计图纸户数及用气量缴纳管道燃气集资费和工程建设费,一次性办理缴费及用气手续。
对居民用户集资费、安装费由户主所在单位自行负担,如户主不是正式职工的,则由户主配偶或同居长子女所在单位负担,对户主系个体经营者或没有正式职工的用户,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四、管道燃气用户搬迁时,可办理管道燃气使用权的迁移或过户手续。其中,承租公房并个人缴纳集资费的管道燃气用户搬迁时,可办理退款手续,新搬入该公房的住户必须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五、青岛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管道燃气建设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六、本集资标准系按1994年度材料价格及结算程序核定,今后可逐年调整,调整指数可按青岛市工程结算规定办理。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