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
鲁价费发[2001]396号 2001年12月28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准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报告》(鲁建规字[2001]1号)收悉。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我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一、适用范围
凡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接受委托提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时,可按规定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二、服务范围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址、定点,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建设项目的验线、复验,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技术服务性工作。
三、收费标准
按项目所在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的级别和项目的性质、规模收取技术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级别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备 注 |
收费标准 |
类别 |
建设用地 |
2.1 |
1.8 |
1.5 |
按用地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
营业性用房及其他建筑 |
3.2 |
2.9 |
2.6 |
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
工业厂房 |
2.6 |
2.3 |
2 |
住宅 |
2.3 |
2 |
1.7 |
铁路、道路和市政工程管线等 |
1.6 |
1.3 |
1 |
按铁路、道路或管线长度 单位:元/米 |
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
0.10 |
0.08 |
0.06 |
按工程设计概算总额计算 |
注: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四、下列建设项目减免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军事战备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 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重新报批。
相关链接:
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函 鲁价费发[2003]34号 2003年2月17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将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转为正式收费的函》(鲁建规函[2002]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我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双方要签定委托协议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其他事项仍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396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