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5.10.07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
鲁价费发[2001]396号  2001年12月28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准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报告》(鲁建规字[2001]1号)收悉。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我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一、适用范围
      凡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接受委托提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时,可按规定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二、服务范围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址、定点,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建设项目的验线、复验,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技术服务性工作。
      三、收费标准
      按项目所在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的级别和项目的性质、规模收取技术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级别

甲级

乙级

丙级

备        注

         收费标准
   类别
建设用地

2.1

1.8

1.5

按用地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营业性用房及其他建筑

3.2

2.9

2.6

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

2.6

2.3

2

住宅

2.3

2

1.7

铁路、道路和市政工程管线等

1.6

1.3

1

按铁路、道路或管线长度  单位:元/米
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0.10

0.08

0.06

按工程设计概算总额计算  

    注: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四、下列建设项目减免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军事战备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
      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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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函
鲁价费发[2003]34号  2003年2月17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将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转为正式收费的函》(鲁建规函[2002]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我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双方要签定委托协议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其他事项仍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396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