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青价字〔2003〕30号 2003年07月30日
青岛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请示》(青电实[2003]130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复》(鲁价格函[2002]168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的范围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是指高压T接箱起至一户一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一户一表箱等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二、供电容量基准配置标准
1.基本配置: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按4KW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上至150平方米的,按6KW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8-10KW配置。
2.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
3.其他房屋、设施可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供电容量配置。
三、收费标准
(一)基本配置收费标准
普通商品住宅、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收取。
(二)特殊配置收费标准
在基本配置收费标准的基础上:
1.住宅每户每提高供电配置容量1KW,收费标准提高10%。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要求每平方米50W的标准配置供电容量的,收费标准按容量比例提高。
2.小区内车库、车棚、垃圾转运站等公建设施若要求低于每平方米50W的标准配置供电容量的,其收费标准按容量比例降低。
3.小区内公益性公建设施(敬老院、公办托幼小学、中学、居委会办公用房、环卫设施用房、路灯管理站)可按商品住宅收费标准优惠20%。
4.开发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收费标准上浮10%。
四、缴费和费用使用管理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一部分,由市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供配电工程费用(临时施工电源除外)。供电设施配套建设计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计划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证》时,按核定总额的20%缴纳;供电部门正式下达施工通知后5日内,缴纳50%,余额待供电设施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缴清。
五、实施时间、范围
本批复自2003年8月1日起,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你公司需向市物价局、市建委报送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有关成本结算资料,以便核定正式收费标准。8月1日前市供电公司已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鲁价函[2002]168号
关于试行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复
鲁价格函[2002]168号 2002年12月26日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请示》(青价房[2002]2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简化供电业务手续,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城市一户一表工程的普及,同意你市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施工费的试点工作,供电部门直接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
二、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供电工程设计、施工收费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从严核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市物价局和市有关部门对新建商品住宅收费范围要严格界定,防止扩大收费范围,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