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07〕7号 2007年01月26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2007年是实现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三年目标的关键一年,也是继续巩固提高、持续创新的一年,需要在标准化管理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上再下功夫。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07年标准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全市所有在建工程(含村镇工程)都要实行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实施,硬件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软件建设持续改进,全面提高标准化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所有总承包企业(包括外地入青企业)都要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其中特级企业创建5个以上,一级企业创建3个以上,二级企业创建1个以上,创建指标与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办法挂钩。鼓励三级企业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并给予政策扶持。
标准化示范工地指标控制。从2007年开始实行“双控”办法,一是创建数量指标,市内四区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50个以上,各区市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20个以上(平度、莱西创建12个以上),二是创建质量指标,各区市的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通过率须达到80%以上。
二、强化施工现场硬件建设
(一)临建设施。加大新式板房推广力度,凡是新建临建设施必须全部采用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装配式轻钢结构临建房屋技术规程》要求的新型彩钢活动房屋。原有的旧式临建房屋,使用单位要按照《规程》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原生产厂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补强,并对其进行安全评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达不到《规程》要求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二)防护设施。所有防护棚、通道口、临边防护、电梯井防护门等都必须采用工具化、定型化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图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可以购买成品,也可根据图集规定自行制作并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三)现场围挡。城市主干道两侧、大型公建工程的施工现场围挡墙,必须全部采用新型彩色钢板,并进行美化。其他工程推广使用。
(四)试块养护。各施工现场要购置标准养护箱,按照规定要求和条件进行养护。委托养护的,手续应齐全,资料应完整。
(五)视频监控。凡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和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施工现场必须安装和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每天联机上网。
三、强化施工现场软件建设
(一)科学设计平面布置图。进场前,总包单位要会同监理单位进行总平面布置设计,科学规划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并进行绿化,达到既实用又美观的效果,同时满足安全生产和降低成本需要。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统一协调布置,重点做好临建设施的选址、起重机械的设置、现场围挡和道路的硬化,严禁出现塔吊“打架”现象。
(二)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施工现场应建立由建设、施工、监理三方人员组成的创建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负责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大标准化管理的力度。建设单位应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标准,高质量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创建工作。同时,应加强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并督促他们自觉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专业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督促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实现建筑施工现场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监理单位要按照规定对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重点监督现场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及职责履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项目部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
(三)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施工、监理单位要制定标准化管理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具体措施和奖惩办法,并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突出抓好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严格执行每月检查制度,公司一把手及分管质量、安全的负责人要按照规定频次进行现场检查,每次检查都要做好记录并进行复查,坚决防止一个问题多次发生、一个隐患重复出现,切实解决好标准化示范工地一创了之、创前创后两个样的现象,确保日查日改,保持到底,将标准化示范工地成果作为常态来管理好、维护好。
(四)监理人员到位并切实履行职责。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配备项目监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到位,并切实履行总监职能,严禁中标总监不到现场、总监代表全权代办的现象。监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事项严禁随意签字,现场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告知建设、施工单位,并督促整改,对现场出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五)创建“四节一环保”工地。各单位、各施工现场要按照《创建“四节一环保”工地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地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大力开展“节水、节电、节地、节材和创建环保型”工地活动,将“四节一环保”工地的创建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六)全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进场工人登记制度,与工人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现场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持证上岗率均应达到100%。发放工资必须由工人本人签字,不得代签代领。工人工资发放记录、企业投诉电话、项目经理联系电话应张帖公示。凡是因拖欠工人工资形成不稳定因素的,一律取消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资格,并严肃追究责任;要强化施工现场生活设施的配套管理,突出抓好淋浴室的设置和使用;要强化对工人业余文化娱乐生活的管理,按照《职工夜校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突出抓好职工夜校的开办和运作,努力追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不断提高工人的综合素质。
四、健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机制
(一)小区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小区工程由一家施工企业总包的,按照一个工地进行申报,单体数量6个及6个以上且建筑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凡是通过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的,按照2个示范工地给予加分;有多家监理单位的,通过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的,同时并列公布。小区工程由一家施工企业总包的,只将其中部分工程申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不予受理。对一个小区且由一家施工企业总包的,分成几个工地进行申报的,不予受理。小区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总包的,可分别申报,但标段划分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凡是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必须在办理安全报监前按规定要求申报,五市三区的工程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过基本条件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建管局。市内四区工程直接向市建委政务办理大厅申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整合管理资源,推进标准化六大要素的均衡发展。凡是未在办理安全报监前申报或者在评审前进行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完善评审机制。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要坚持日常化,贵在创建,重在保持,实现施工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市内四区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由质监、安监等部门每月进行一次确认,达到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给予评审,达不到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不予评审。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建筑工程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各主体全过程进行标准化管理,并每月上报拟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创建情况,对是否达到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条件进行确认。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审通过率作为对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纳入到年度评价体系中,并对超额完成标准化示范工地指标的,给予加分;通过率达不到指标要求的,给予扣分。
二级及二级以上企业只进行一次评审,评审通不过的,不再进行复审。市建管局每季度公布一次各区市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数量和通过率的排名情况。
(四)健全动态监管机制。从2007年开始,对全市所有工程进行分级管理,按照有关办法划分A、B、C三个等级,并执行不同的激励约束政策。标准化示范工地列为A级,按照评审办法进行评定。已经通过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并公布的,将不定期进行复查。第一次检查不达标的给予警告,并根据市场主体考核办法给予扣分;第二次检查仍不达标的予以摘牌。对现场脏乱差、存在严重隐患的,要当场摘牌。凡是摘牌的,一律网上公布,并扣除已经获得的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分值。达不到标准化管理要求,或者经评定综合得分为80分以下的,列为C类,为标准化管理不达标工程,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公布,凡是一家企业年度内有2个工程列入C类的,取消该企业年度内的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建筑市场主体考核办法》的规定予以扣分。
市内四区工程由质监、安监等部门在日常监督中进行检查,对出现“回潮”现象的给予扣分。
五市四区工程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扣分情况每月报市建管局质安处。五市四区工程在评审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同时,对上批标准化示范工地全部进行复查,对再上批工程按照50%比例进行抽查,达不到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当场给予扣分或者摘牌处理。同时,每季度公布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企业名单和未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企业名单,凡未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企业,取消评先评优等各类奖项的评比资格。
(五)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城市主干道、大型项目、重要公共设施周边等醒目位置,设置宣传牌,将标准化宣传用语采用喷绘、横幅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充分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各界对建筑业标准化管理的认知度,获得社会各方对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理解与支持。标准化管理的宣传工作将纳入到对各区市的综合评价之中,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区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建筑业全员掀起学习标准、使用标准的新高潮,通过知识竞赛、电视开办栏目、电台制作专题等多种途径,进一步营造更加浓厚的氛围。同时,要坚持典型引路,注重在实际工作中培育先进,总结经验,召开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观摩会、现场会、总结会等,加大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的力度,促进标准化管理工作不断升温,持续创新,努力圆满完成标准化管理三年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