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制度的通知(试行)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5.09.19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施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制度的通知(试行)
青建管字〔2005〕12号  2005年4月15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我市建筑工程管理体系,树立科学行政、依法行政思想,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我市建管工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确定自2005年起,在全市实施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的对象、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对象是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及崂山、黄岛、城阳三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建筑队伍管理、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定额管理以及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情况等方面,评价标准统一执行《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标准》(见附件1)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等次;80-90分(含80分)为良好等次;70-80分(含70分)为合格等次;70 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二、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方法
      (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代表市建委对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
      (二)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评价对象应按照《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标准》的规定,对本单位建筑工程管理所涉及到的各项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填写《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表》(见附件2),并写出《自评报告》,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报市建管局质监站。
      (三)市建管局对照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表》和《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和7月组成考评组对五市三区建筑工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做出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分数进行排序,公布评价结果。
      三、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的效用
      (一)凡经考评组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市建设委员会将给予表彰。
      (二)凡经考评组评价为良好以上等次的,方有资格参加本年度相应先进单位的评选,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方有资格参加本年度相应先进个人的评选。
      (三)凡经考评组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市建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考评结果,市建委将以书面通报形式反馈至当地各区(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按照通知精神,完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与时俱进,努力提升全市建管工作水平。
      附件:1、《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标准》 
               2、《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综合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