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委关于修改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3月19日
各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建委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一、《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技术标书评分办法(设计、施工、保修阶段)》
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技术标书评分办法(施工、保修阶段)》
四、《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商务标书评分办法》
五、《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商务标书评分办法》
附件一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及评标、定标活动接受市监察局全过程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设计、施工及保修、设备采购和制造阶段的监理招标。
第五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分为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和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一等房屋建筑工程、二等以上(含二等)其它专业工程。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二等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及三等其它专业工程。工程专业及等级划分按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拟投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大型建设工程监理机构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可以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不配备监理员。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包括土建、水暖、电气、造价或建筑经济专业,大型工程及特殊专业工程可做适当调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专业,其它工程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允许同时监理两个以上工程,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可以在市内四区或五市三区同一区域内或相邻区域内监理一个一等或两个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否则,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分项不得分。
第八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应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原件,并明确主投标人,主投标人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在监理单位。由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任何一方人员不得少于拟投标监理机构的40%。联合体的业绩、荣誉、质量认证等以主投标人为准,安全监理、处罚情况、市场行为等以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为准。
第九条 外地企业单独投标或与本地企业联合投标的,投标前应将有关基本情况报建管局工程处备案。
第十条 投标报名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总监,确需调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报招标办备案,调整后总监资格应符合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条件的要求。未经备案擅自调整的,总监理工程师分项不得分。投标报名其他情况不允许调整。
第十一条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标书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三)逾期送达的;
(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七)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监理取费超出国家规定取费范围的;
(九)所提供有关证书、证明原件涂改、转让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的。
第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的代表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第十三条 投标人提供的监理业务手册、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登记表、中标通知书等所有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且真实可靠。各类奖项以获奖证书或有关证明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作为企业业绩、总监业绩的工程必须是已竣工工程,竣工日期为质量监督部门签署日期。考核安全监理工程含未竣工工程。
近一年、两年、三年来是指自开标之日起前一年、两年、三年。
第十五条 国家级优良奖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奖项。省级优良奖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奖项。
第十六条 外地投标企业须持当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参加投标。包括监理业务手册、总监业绩证明、安全监理情况、市场行为等。
第十七条 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得分构成该标书的总得分。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否则该评审结果无效。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中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作为投标人最终得分。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最终得分,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由高到低推荐不超过三名,一般工程建设项目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外商独资或全部个人投资的工程项目,按照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选择其中一名为中标人。
其它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最终得分,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由高到低推荐不超过三名,一般工程建设项目不超过两名中标候选人。各中标候选人最终得分相差不得超过3分。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总监视为不再担任该工程总监。
第二十三条 中标后,监理机构人员需要调整的,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处备案。调整项目总监的,评标时该工程将作为前任总监业绩计分,但两任总监均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视为不再担任该工程总监。
第二十四条 工程停工半年以上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撤换,撤出后的总监视为不再担任该工程总监,评标时也不予加分。
第二十五条 特殊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技术标书评分办法(设计、施工、保修阶段) |
项目 |
分数 |
评 分 办 法 |
设计阶段 |
质量控制 |
3 |
对项目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要求合理得1分;对设计质量和图纸深度要求明确得1分;质量控制措施得力得1分。 |
进度控制 |
2 |
进度计划体系健全得1分;控制措施得力得1分。 |
投资控制 |
3 |
技术经济分析合理得1分;限额设计方案合理得1分;结构可靠性、适用性、经济性兼顾得1分。 |
组织协调 |
1 |
组织协调内容具体、措施得力得1分。 |
合同管理 |
1 |
合同管理、控制措施合理全面得1分。 |
小计 |
10 |
|
施工保修阶段 |
质量控制 |
5 |
质量目标分解、规划合理得1分;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得2分;质量控制措施有效可靠得1分;控制手段先进完善得1分。 |
进度控制 |
2 |
工期总进度计划科学、优化,工期控制点设置合理得1分;控制措施与手段可靠有力得1分。 |
投资控制 |
5 |
风险预测与防范对策有效可行得1分;能抓住工程费用最易突破的环节,明确投资控制重点得1分;控制措施与手段健全得1分;能兼顾工期与质量目标,合理确定资金流量得1分;能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降低工程投资得1分。 |
安全措施 |
2 |
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可靠得1分;安全事故控制措施得力,能有针对工程环境及工程特点、难点防范及化解安全事故的发生的措施得1分。 |
组织协调 |
2 |
组织协调内容具体、措施得力得2分。 |
合同管理 |
2 |
合同管理、控制措施合理全面得2分。 |
工作制度 |
2 |
验收制度、签证制度、会议制度等各项制度健全得满分,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小计 |
20 |
|
合 计 |
30 |
|
附件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技术标书评分办法(施工、保修阶段) |
项目 |
分数 |
评 分 办 法 |
施工保修阶段 |
质量控制 |
8 |
质量目标分解、规划合理得2分;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得2分;质量控制措施有效可靠得2分;控制手段先进完善得2分。 |
进度控制 |
6 |
工期总进度计划科学、优化,工期控制点设置合理得3分;控制措施与手段可靠有力得3分。 |
投资控制 |
8 |
风险预测与防范对策有效可行得1分;能抓住工程费用最易突破的环节,明确投资控制重点得2分;控制措施与手段健全得2分;能兼顾工期与质量目标,合理确定资金流量得2分;能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降低工程投资得1分。 |
安全措施 |
2 |
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可靠得1分;安全事故控制措施得力,能有针对工程环境及工程特点、难点防范及化解安全事故的发生的措施得1分。 |
组织协调 |
2 |
组织协调内容具体、措施得力得2分。 |
合同管理 |
2 |
合同管理、控制措施合理全面得2分。 |
工作制度 |
2 |
验收制度、签证制度、会议制度等各项制度健全得满分,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合计 |
30 |
|
附件四: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商务标书评分办法 |
项目 |
分数 |
评 分 办 法 |
监理取费 |
6 |
报价在国家规定取费范围内按插值法计算者得满分,费率每增减0.1%扣1分,不足0.1%不计。超出国家规定取费范围标书无效。 |
企业业绩 |
15 |
企业近三年来监理的工程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良工程奖的每个加5分,获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良工程奖的每个加4分,监理过的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的每个加4分,最多加至15分。同一工程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
总监理工程师 |
业绩 |
11 |
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要求的得3分,近三年来担任总监的工程获国优的每个加4分,获省优的每个加3分,为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的每个加4分,同一工程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
答辩 |
4 |
项目总监当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2个问题,每题2分,根据答辩情况酌情打分。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12 |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均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专业可为注册造价师,且具有监理人员上岗证)得满分,缺一个扣3分。 |
监理员 |
4 |
所配备监理员均有上岗证书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
安全监理 |
3 |
近一年来所监理的工程安全评定为合格以上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得满分,出现三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不得分,出现一起四级安全事故的扣2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抽检一次不合格的扣1分,扣完为止。外地企业须持当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 |
检测设备 |
2 |
检测设备的配置能满足工程检测要求的得满分,不足之处由评委酌情扣分。 |
社会信誉 |
荣誉 |
1 |
企业近两年来获得副省级城市以上建设监理先进单位的加1分。 |
质量认证 |
2 |
企业通过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的加2分。 |
市场行为 |
10 |
企业近一年来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扣10分,有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5分,只计最高分,扣完为止。 |
合 计 |
70 |
|
附件五: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 商务标书评分办法 |
项目 |
分数 |
评 分 办 法 |
监理取费 |
6 |
报价在国家规定取费范围内按插值法计算者得满分,费率每增减0.1%扣1分,不足0.1%不计。超出国家规定取费范围标书无效。 |
企业业绩 |
15 |
企业近两年来监理过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的,每个加3分,最多加至15分。 |
总监理工程师 |
15 |
该项目总监资格符合要求的得3分,近三年来担任过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项目总监的每个加4分,最多加至15分。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12 |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均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专业可为注册造价师,且有监理人员上岗证)的或为中级以上职称且有上岗证书得满分,每缺一个专业扣3分,扣完为止。 |
监理员 |
4 |
所配备监理员均有上岗证书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
安全监理 |
5 |
近一年来所监理的工程安全评定为合格以上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得满分,出现三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不得分,出现一起四级安全事故的扣3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抽检一次不合格的扣1分,扣完为止。外地企业须持当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 |
检测设备 |
2 |
检测设备的配置能满足工程检测要求的得满分,不足之处由评委酌情扣分。 |
社会信誉 |
荣誉 |
1 |
企业近两年来获副省级城市以上建设监理先进单位的加1分。 |
市场行为 |
10 |
企业近一年来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扣10分,有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5分,只计最高分,扣完为止。 |
合 计 |
70 |
|
相关链接: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1/09/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培育和完善建设监理市场机制,维护业主和社会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凡国家、省、市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和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三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社会监理单位。
第三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四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委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 登记招标项目,确定投标企业的范围。
(四) 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五) 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六) 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第五条 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三资”项目、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应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
第七条 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的形式:
(一)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 议标。招标单位在报经市建委批准后,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协商确定监理企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可对项目全过程,也可分阶段招标。一般在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
第九条 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招标单位向市建委办理招标登记,填报招标申请书;
(二) 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市建委审查和审定;
(三) 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监理企业进行资格初审,由市建委审定确认投标监理企业的范围;
(五) 招标单位向投标企业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六) 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文件一般具备下列内容:
(一) 工程项目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及范围、规模、工程类别、概算、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等;
(二) 拟委托监理工程项目的内容和阶段;
(三) 对投标企业的要求;
(四) 必要的施工图纸、设计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五) 投标起止时间和开标、评标、决标的时间及地点;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日,一般工程不得超过二十天;大中型工程和其他特殊项目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市建委批准,并由招标单位负责赔偿由此给投标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本市社会监理企业均可参加投标,外地监理企业或本市监理企业超越资质、范围参加投标的,须经市建委审查同意。
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法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合同、明确主方,由主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监理企业须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并同时提供下列证件、材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 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兴办时间,现在国有资产、技术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数量;
(三) 近三年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手册、业主的评价证明。
(四) 现有监理工程项目一览表(包括已签定合同未开工项目)。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密封的标书。
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标书综合说明;监理方案(实施细则);监理取费(包括取费方式)、参与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及有关证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的但监理过程中必须由业主提供的条件。
第十六条 标书必须按规定编制,并加盖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
第十七条 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第十八条 开标必须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当众唱标。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标书无效:
(一) 标书未加盖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二) 标书未密封或文件袋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印鉴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 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 标书未按规定编制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 监理取费低于有关规定的;
(六) 逾期报送的。
第十九条 唱标内容与标书不一致时以标书为准。
第二十条 评标实行集体评定方式。由专家1~3人,业主1~2人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企业唱标内容、答疑和实际考察情况,按企业信誉、投入的技术力量、监理取费和监理方案(“三控制两管理”)措施和预期效果,分别给投标企业打分,最后以平均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评标时间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日一般不超过七天,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在评标委员会正式确定中标单位后二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并到市建委办理有关手续。
任何一方拒签合同、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监理企业,由招标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费,投标企业应退还招标单位有关资料。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与违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发生争议,由市建委调解。
第二十六条 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所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无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应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而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招标投标的,不批准开工,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招标,擅自委托监理的,责令其解除监理合同,并按《青岛市建设监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二)投标企业相互串通作弊,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视情节给予停接业务、降低资质等处罚。
(三)确定中标单位后,单方面宣布中标结果无效的。按《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按《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向市建委缴纳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