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监察厅 鲁建发〔2005〕8号 2005年2月25日
各市建委(建设局)、监察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促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健康发展,省建设厅、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规范(试行)
1总则
1.1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全面提高服务水平,编制本规范。
1.2 本规范运用于本省内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3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工作,必须坚持依法、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
1.4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将服务事项、交易程序、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场内公示。
1.5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
1.6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场内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
1.7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术语
2.1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是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服务机构。
2.2 建设工程。房屋工程、土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2.3 交易活动。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洽谈等全过程活动。
2.4 评标专家。进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组建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3服务功能
3.1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3.2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设置信息收集、存贮和发布的平台,及时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3.3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设立工作平台,为其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窗口。
3.4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设置满足需要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实现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并对专家的出勤情况进行记录。
3.5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对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进行妥善保存、备查。
3.6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发现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3.7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配备专职人员维护场内秩序,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各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4服务范围和内容
4.1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为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
4.2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设立进场交易项目登记台帐,详细记录交易工程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做出周密细致的安排。
4.3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在场内和相关信息网络发布招标项目信息,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项口发布招标公告。
4.3.1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 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3.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 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4.3.2 招标公告发布时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4.4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为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提供与投标报名相关的服务事项,包括报名窗口、必要设施及潜在投标人资信状况等。
4.5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售的,交易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窗口和设施。通过信息网络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交易中心应当提供软件和网络支持。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4.6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评标专家计算机抽取系统,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应当在交易中心内进行。
4.7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为评标专家的抽取及通知提供保密环境和设施服务。
4.8 在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一般应在开标会前24小时内进行。专家首次抽取数量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所需专家数量的1倍,如能够参加评标的专家达不到评标委员会所需数量时,可增加抽取人数。
4.9 在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时,必须有招标人代表、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由招标人代表执行抽取,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监督。
4.10 抽取评标专家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即时通知评标专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工程的有关情况。评标专家的通知应按抽取顺序进行,对不能出席评标会的评标专家应在抽取通知单上注明原因。
4.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12 评标工作结束后,交易中心应将参加评标的专家名单打印一式三份,分别由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存档。
4.13 交易中心应当对抽取评标专家的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由交易中心存档。
4.14 参与抽取、通知评标专家的有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交易中心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4.15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的场所,并负责维护开标会议秩序。
4.16 交易中心应提供开标所需设备和现场工作人员,做好开标会议的会务服务和协调工作。
4.17 交易中心应提供满足保密要求的封闭式评标场所。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对进入评标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身份核验。
4.18 交易中心应当对进入评标定的人员进行监控,在评标未结束前禁止其与外界联系,所有通讯器材一律关闭,交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暂时保管,待评标活动结束后退还。
4.19 评标工作结束后,交易中心应将中标结果通过信息网络、电子屏幕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信息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4.20 工程项目交易完成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4.21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现工程项目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
5交易中心应当设置的管理制度
5.1 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制度。交易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 定期学习制度。交易中心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5.3 首问责任制度。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进场交易各方要热情接待、热情服务,第一位受理人员即为第一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负责引导介绍到相应窗口和相关负责人,不得推倭。
5.4 工作人员回避制度。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
5.5 工作人员轮岗制度。交易中心的主要业务岗位和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每两年进行一次轮岗。
5.6 档案管理制度。交易中心应当将进场工程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编制成册,编号归档。
5.7 保密工作制度。交易中心应对工程交易活动的服务过程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
5.8 信息查询制度。交易中心应设置信息查询平台,包括电子触摸屏、查询电话、信息网络,以供社会查询使用。
5.9 廉洁自律制度。交易中心应当制定廉洁自律手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自律意识。
5.10 责任追究制度。交易中心要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发现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