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工程结算时限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04〕30号 2004年10月21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结算时限管理,防止拖延工程结算现象,有效治理工程款拖欠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结算时限管理通知如下:
一、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活动,必须严格遵照工程竣工结算时限管理。承发包双方必须在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时限,且不应超过以下规定时限: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发包方审核工程结算的时限规定: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28天完成;工程造价在1000~5000万元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42天完成;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56天完成。
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发包方未审核完毕或未提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视同已认可。出现影响工程结算的各类纠纷,由发包方牵头协调解决,保证工程结算按上述规定时限完成;协调不成的,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发包方不得以工程质量或存在其它争议为由,拖延和影响工程结算办理。发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方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否则,承包方有权予以拒绝,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独立、公正进行执业,不得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后,应严格按照《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咨询合同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网上公示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掌握公示信息,避免二次或重复审核结算问题的发生。
三、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对于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工程结算,利用委托二次结算审核拖延工程结算款支付的行为,一经查实,即视为拖欠工程款,将对建设单位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直至停办新建项目开工手续。
对于不按规定进行业绩网上备案或以任何理由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并要求承包方配合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一经查实,将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停业整顿、资质年检扣分、直至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