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税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5.09.19 来源:

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税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 鲁建标字[2005]14号  2005年7月29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鲁政办发[200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将我省建设工程税率进行调整。自2005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市政、安装、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及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等),均应按下表计算税金。

 

名 称

工程所在地(%)

税 金

市 区

县城、城镇

市县镇以外

3.44

3.38

3.25

      原鲁建标字[2004]15号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中的税金计算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