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税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 鲁建标字[2005]14号 2005年7月29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鲁政办发[200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将我省建设工程税率进行调整。自2005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市政、安装、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及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等),均应按下表计算税金。
名 称 |
工程所在地(%) |
税 金 |
市 区 |
县城、城镇 |
市县镇以外 |
3.44 |
3.38 |
3.25 |
原鲁建标字[2004]15号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中的税金计算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