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电价标准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5.11.16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格[2004]190号  2004年7月26日

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为缓解电价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调节电力供求,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电价水平疏导电价矛盾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135号),山东省物价局以鲁价格发〔2004〕138号文公布了趸售县电价表。根据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电价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市直供区的分类销售电价和趸售结算电价仍按现行规定价格执行(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适当调整已核价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青岛电厂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调整为439.36元;黄岛电厂一、二期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分别调整为228.50元和370.43元。同时规范计价利用小时和超发电价,山东电网统调燃料机组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利用小时为5500小时,超过该发电小时的电量执行超发电电价每千瓦时0.26元。

    三、居民生活、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除本通知所附电价表中另有说明的之外,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各类电价详见趸售区销售电价表(附件三)

    四、适当调整农村用电结交电价水平。为有利于各区、市农村用电结交电价水平的衔接,按照从严核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的要求,对我市农村用电结交电价暂统一调整为:非普工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908元,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948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758元(具体分类电价见附件四),待报省批准后,按省批准的电价执行。现实际执行的农村到户电价水平高于此规定的,一律按此规定电价执行,低于此规定的,仍维持现行电价水平不动。

    五、对高耗能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根据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见附件五)试行差别电价。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规定的电价标准;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在规定的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02元和0.05元。各区、市对按规定条件确定的高耗能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名单,要于8月15日前报青岛市物价局、青岛供电公司备案,并对高耗能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六、按照国家规定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按照统一的标准向自备电厂自发自用部分电量征收三峡基金每千瓦时0.7分、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基金每千瓦时2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1分,由供电公司代收。同时,自备电厂要向接网的电网公司交纳系统备用费,具体标准将根据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此次电价政策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电价监督检查,规范电力市场的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八、以上电价规定,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1、青岛市直供区分类销售电价表
       2、青岛市趸售结算电价表
       3、青岛市趸售区销售电价表
       4、青岛市农村用电结交电价表
       5、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附件一:青岛市直供区销售电价表

用电类别

基本电价

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一、大工业用电

1-10千伏

16.5

11

0.598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588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312

35-110千伏

0.592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582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307

110千伏以上

0.582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572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298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不满1千伏

 

 

0.688

1-10千伏

 

 

0.684

35-110千伏

 

 

0.677

三、居民生活用电

不满1千伏

 

 

0.520

1千伏及以上

 

 

0.468

四、非居民照明用电

不满1千伏

 

 

0.770

1-10千伏

 

 

0.762

35-110千伏

 

 

0.761

五、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597

1-10千伏

 

 

0.591

35-110千伏

 

 

0.582

      注:1、以上价格均包括农网改造还本付息资金每千瓦时2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和东平湖库区移民资金每千瓦时0.14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分。

        2、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灌溉、抗灾救灾及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3、山东铝业公司生产用电价格在上表所列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7分。

附件二:青岛市趸售结算电价表

用电类别

电度电费

胶州

胶南

即墨

平度

莱西

一、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1-10千伏

0.5519

0.5519

0.5519

0.5519

0.5519

35-110千伏

0.5469

0.5469

0.5469

0.5469

0.5469

二、居民生活用电 1-10千伏

0.3268

0.3268

0.3268

0.3268

0.3214

35-110千伏

0.3268

0.3268

0.3268

0.3268

0.3214

三、非居民照明用电 1-10千伏

0.6199

0.6199

0.6199

0.6199

0.6199

35-110千伏

0.6199

0.6199

0.6199

0.6199

0.6199

四、农业生产用电 1-10千伏

0.5089

0.5089

0.5089

0.5089

0.5089

35-110千伏

0.4979

0.4979

0.4979

0.4979

0.4979

      注:1、以上表列价格,均含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和东平湖库区移民资金每千瓦时0.14分。

          2、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灌溉、抗灾救灾、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3、居民生产用电趸售结算电价仍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鲁价格发[2002]225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三:青岛市趸售区销售电价表

用电类别

基本电价
(元/千瓦/月)

电度电费

最大容量

最大需量

胶州

胶南

即墨

平度

莱西

一、中小化肥 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千伏以上

16.5

11

0.312
0.307
0.298

0.312
0.307
0.298

0.312
0.307
0.298

0.312
0.307
0.298

0.312
0.307
0.298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
   

0.6927
0.6887
0.6817

0.6927
0.6886
0.6816

0.6927
0.6887
0.6817

0.6957
0.6917
0.6847

0.6954
0.6914
0.6884

三、居民生活用电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
   

0.52
0.468
0.468

0.52
0.468
0.468

0.52
0.468
0.468

0.52
0.468
0.468

0.52
0.468
0.468

四、非居民照明用电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
   

0.7747
0.7667
0.7657

0.7746
0.7666
0.7656

0.7747
0.7667
0.7657

0.7777
0.7697
0.7687

0.7774
0.7694
0.7684

五、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
   

0.6017
0.5957
0.5867

0.6016
0.5956
0.5866

0.6017
0.5957
0.5867

0.6047
0.5987
0.5897

0.6044
0.5984
0.5894

附件四:青岛市农村结交电价表

用电类别

电度电费

北部

黄岛

东部

胶州

胶南

即墨

平度

莱西

一、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0.908

0.908

0.908

0.908

0.908

0.908

0.908

0.908

二、居民生活用电

0.52

0.52

0.52

0.52

0.52

0.52

0.52

0.52

三、非居民照明用电

0.948

0.948

0.948

0.948

0.948

0.948

0.948

0.948

四、农业生产用电

0.758

0.758

0.758

0.758

0.758

0.758

0.758

0.758

附件五: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根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有关规定,为利用价格杠杆,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特制订本目录,用以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等3类企业(项目),试行差别电价。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制造用),其中10吨以上、20吨以下电炉不含特殊钢
    2、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未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公称容量60吨以下电炉

    二、电解铝行业

    (一)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限制类

    1、1999年9月1日以后2002年4月以前,新建的年产10万吨以下电解铝项目(利用技术改造淘汰自焙槽和小预焙槽等落后生产能力的项目除外)
    2、2002年4月以后未经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批准建设的电解铝项目

    三、铁合金行业

    (一)淘汰类
    3200KVA及以下矿热炉、3000KVA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KVA以下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精炼电炉除外)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铁合金项目

    四、电石行业

    (一)淘汰类

    1、年产1万吨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

    五、烧碱行业

    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六、水泥行业

    淘汰类

    1、窑径小于2.2米(含)水泥机械化立窑
    2、窑径小于2.5米(含)水泥干法中空窑(特种水泥除外)
    3、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注:未列入以上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的企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