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 市政公用局 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05]57号 2005年4月22日
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青部队,各驻青单位,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我市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是1999年10月1日确定的。近几年来,由于供水、制水等环节成本费用提高,使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明显偏低,供水企业严重亏损。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使用和节约用水,促进供水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在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对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
1、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队、学校、托幼园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30元调整为1.80元。
2、基建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60元调整为3.80元。
3、船舶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00元调整为5.00元。
4、旅馆、饭店用水仍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中基数内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80元调整为2.10元,基数外一档(超基数50%以内的)用水价格由现行2.30元调整为2.60元,基数外二档用水价格由现行2.90元调整为3.20元。
5、其他单位用水仍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中基数内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35元调整为2.20元,基数外一档(超基数50%以内的)用水价格由现行1.80元调整为2.70元,基数外二档(超基数50%以外的)用水价格由现行2.30元调整为3.30元。
6、洗浴、洗车业用水实行单一计量水价。其中,大众(普通)浴池用水价格确定为每立方米2.60元,其他浴池和洗车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5.30元。
二、自输水渠道引用的原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20元;经青岛市海润自来水有限公司净化处理后供给李沧区、城阳区自来水公司的供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43元调整为2.18元。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1号)的规定,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30元调整为0.70元;
2、旅馆、饭店、基建用水的污水处理费仍为每立方米0.90元(其中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水质标准的每立方米1.00元);
3、其他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仍为每立方米0.80元(其中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水质标准的每立方米0.90元)。
4、洗浴、洗车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统一确定为每立方米0.90元(其中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水质标准的每立方米1.00元)。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办法和缴纳方式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含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队、学校、托幼园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2.50元。
2、基建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50元调整为4.70元。
3、船舶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00元调整为5.00元。
4、旅馆、饭店基数内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70元调整为3.00元,基数外一档(超基数50%以内的)用水价格由现行3.20元调整为3.50元,基数外二档用水价格由现行3.80元调整为4.10元。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水质标准的,其基数内水价为每立方米3.10元、基数外一档水价为3.60元、基数外二档水价为4.20元。
5、其他单位基数内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15元调整为3.00元,基数外一档(超基数50%以内的)用水价格由现行2.60元调整为3.50元,基数外二档(超基数50%以外的)用水价格由现行3.10元调整为4.10元。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水质标准的,其基数内水价为每立方米3.10元、基数外一档水价为3.60元、基数外二档水价为4.20元。
6、洗浴、洗车业用水中,大众(普通)浴池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50元,其他浴池和洗车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6.20元。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水质标准的,大众浴池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60元、其他浴池和洗车用水价格为6.30元。
五、对低保和特困家庭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两档,即基数内(每户月用水量5立方米以内)用水价格仍按现行每立方米1.60元(含污水处理费)执行,基数以外(每户月用水量超过5立方米的部分)的部分按每立方米2.50元执行。
六、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为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对外供水并与用水户结算的最终价格。
七、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自2005年6月1日实际用水起执行。
八、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搞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措施的顺利出台。
九、各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和参照本通知精神,适当调整供水价格。
青岛市物价局 财政局 水利局
关于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05]58号 2005年4月21日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市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135号令)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全省十七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52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地表水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05元调整为0.35元,地下水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15元(在海水入侵区和地下水漏斗区提取地下水每米0.20元、地热水每立方米0.40元、矿泉水每立方米0.50元)调整为0.80元。引黄济青工程黄河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分成比例等其他事宜仍执行我市现行有关规定。
上述征收标准自二○○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