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市政公用局、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05]179号 2005年11月1日
各区、市物价局、城市建设局、财政局,市供热办公室:
2004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并在较高价位运行,致使我市集中供热成本提高较大,影响到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为有利于供热企业的正常发展,保证用热户的用热需要,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市内四区现行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非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
非采暖(生产)用热价格,按流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吨123.00元调整为135.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吨113.00元调整为124.00元;按热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吉焦49.00元调整为54.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吉焦45.00元调整为49.50元。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由现行每吨78.50元调整为86.00元(见附件1)。
二、调价执行时间与计费方式。调整后的非采暖(生产)用热及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采暖用热价格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从2005年11月16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
2005年—2006年采暖期的采暖用热收费(不含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采取两个价格段与对应集中供热天数分别计费一次收缴的办法(见附件2)。
三、集中供热范围内低保户用热增支部分由财政补贴。为减轻此次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对低保户的影响,市政府决定,市内四区集中供热范围内低保户热费增支部分由财政补贴,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四、搞好宣传,加强监管。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广大用热户的理解。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切实让用热户满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供热价格及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后,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执行。
附件:1、青岛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表
2、青岛市市内四区2005年—2006年采暖期集中供热分段计费标准表
青岛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表
供热类别 |
供热价格(元) |
现行价格 |
2006.1.1执行价格 |
采暖用热 |
按面积计费
(M2) |
居民类(使用面积) |
24 |
26.4 |
其中: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200M2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从2005年11月16日起执行 |
非居民类(建筑面积) |
24 |
26.4 |
|
按流量表计费
(吨) |
转供类 |
113 |
124 |
|
居民类 |
123 |
135 |
|
按热量表计费
(吉焦) |
转供类 |
45 |
49.5 |
|
非居民类 |
49 |
54 |
|
非采暖(生产)用热 |
按流量计费(吨) |
123 |
135 |
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
按热量计费(吉焦) |
49 |
54 |
|
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吨) |
78.5 |
86 |
|
青岛市市内四区2005年—2006年采暖期集中供热分段计费标准表 |
金额单位:元 |
用热类别 |
2005.11.16—12.31 |
2006.1.1—4.5 |
供热
价格 |
天数 |
折算计费标准 |
供热
价格 |
天数 |
折算计费标准 |
采暖用热 |
居民类(M2使用面积) |
24 |
46 |
7.82 |
26.4 |
95 |
17.78 |
非居民类(M2建筑面积) |
24 |
46 |
7.82 |
26.4 |
95 |
17.78 |
相关链接:2004年青岛市集中供热价格标准
青岛市物价局 财政局 市政公用局 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格〔2004〕256号 2004年10月29日
各市、区物价局、城市建设管理局、财政局,市供热办公室: 我市市内四区现行集中供热价格是1996年确定的。几年来,由于原材物料价格提高和人工费用等增加,特别是今年以来,原料煤价格大幅度上涨,使集中供热成本大幅度提高,严重影响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为有利于供热企业的发展和满足用热户的用热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在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和积极稳妥的原则,参照外地现行集中供热价格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省物价局批准,决定对我市现行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适当调整集中供热价格
简化用热户分类,将“居民类”用热户和“公寓类”用热户合并为“居民类”用热户,将“部队、机关、学校、医院类”用热户与“工商企业类”用热户合并为“其他类”用热户。
采暖期由现行每年11月2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为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
我市市内四区居民类用热户冬季采暖用热价格由采暖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元调整为24元(含室内设施维修费0.75元);其他类用热户按面积计费的调整为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元,按流量计费的调整为每吨蒸汽123元,按热量计费的调整为每吉焦49元(详见附件一)。
市内四区各集中供热企业对外供应的生产用热(包括非采暖期用热)价格统一调整为,按流量计费的每吨蒸汽123元,按热量计费的每吉焦49元。
青岛发电厂对外供给青岛金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热源结算价格由现行每吨蒸汽67元调整为78.50元。同时确定转供单位集中供热结算价格,按流量计费的为每吨蒸汽113元、按热量计费的每吉焦45元。
调整后的冬季采暖用热价格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采暖用热仍按原规定价格执行,2004-2005年采暖期采取两个价格段与对应集中供热天数分别计费一次收缴的办法(详见附件二)。
调整后的生产用热(包括非采暖期用热)价格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集中供热计费面积按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居民用热户的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中未标明使用面积的,其使用面积可按建筑面积的75%折算。如用热户对折算的使用面积提出异议的,可通过实地测量的办法解决,实地测量中对阳台面积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原设计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原设计有隔墙(隔断)间隔的阳台不计算面积;隔墙(隔断)拆除后与房间等连为一体的阳台,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 (二)厨房按其使用面积全价计费。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或地下室,其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中标明使用面积的,按其使用面积计费,没有标明使用面积的或无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的,仍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费。
(三)对托幼园所和养老院等福利性机构的供热,按调整后的“居民类”用热户的热价标准执行。
三、职工住宅采暖费补助问题。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采暖费补助仍按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文[2002]25号文)规定执行;市内四区和企业可参照此文件规定执行。
四、为减轻煤炭价格等上涨对低保和特困低收入家庭生活的影响,政府决定给予市内四区低保中A类家庭每户每年冬季采暖补助150元,B、C类和患大病重病的低收入家庭每户每年冬季采暖补助100元。
五、搞好宣传,加强监管。此次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集中供热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广大用热户的理解。各供热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切实让用热户满意,并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违反价格规定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进行查处。
六、现行有关集中供热价格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区、市可参照调整后的上述集中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执行。 附件: 1、青岛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表 2、青岛市市内四区2004-2005年采暖期供热分段计价收费表
附件1:青岛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表 |
计费方式及用热户类别 |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
调后价格 |
调价幅度 |
按面积计费 |
居民类用热户(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
24 |
20% |
其他类用热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24 |
13.40% |
按表计费 |
按流量计费 (元/吨蒸汽) |
转供类单位 |
113 |
- |
其他类用热户 |
123 |
8.30% |
按热量计费 (元/吉焦) |
转供类单位 |
45 |
- |
其他类用热户 |
49 |
8.70% |
注:居民类供热价格中含0.75元的室内设施维修费。生产用热(含非采暖期用热)价格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根据计量方式,分别按表计费中规定的其他类用热户的热价标准执行。 |
附件2:青岛市市内四区2004-2005年采暖期供热分段计价收费表 |
时间段 用热户类别 |
2004.11.16—2004.12.31 |
2005.1.1—2005.4.5 |
调整后分类 |
调整前分类 |
天数 |
供热价格 (元/M2) |
折算计费标准 (元/M2) |
天数 |
供热价格 (元/M2) |
折算计费标准 (元/M2) |
居民类用热户 |
居民类(按使用面积计费) |
46 |
20 |
7.02 |
95 |
24 |
16.17 |
公寓类(按建筑面积计费) |
46 |
19.84 |
6.97 |
其他类用热户(按建筑面积计费) |
部队、机关、学校、医院类 |
46 |
20.7 |
7.27 |
95 |
24 |
16.17 |
工商企业类 |
46 |
21.62 |
7.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