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有关人防建设收费事项的规定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5.09.04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建设收费事项的函的通知
青价费[2004]157号    2004年6月11日

市人防办: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建设收费事项的函》(鲁价费发[2004]9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人防建设收费事项的函
鲁价费发[2004]95号  2004年5月21日

省人防办:
      你办《关于继续执行<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的报告》(鲁防办字[2004]4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办意见,人防建设收费暂继续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181号)的规定执行.并据此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1]181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人防建设收费提出以下调整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人防重点市、县(市)建成区内按国家规定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济南、青岛按每平方米3000元,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泰安按每平方米2500元,其他市、县(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向当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其他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济南、青岛按地面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30元,其他市、县(市)按每平方米25元缴纳。
      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在各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10元;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以下情况减免人防工程建设费: 
      1、特困企业和严重亏损企业,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2、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残疾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交。
      3、新办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办证当年免交。
      4、持有残疾人证的个体工商户免交。

      三、上述一、二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地市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和企业承受能力,兼顾人防工程建设需要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备案。收费期限暂定3年。

      四、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设施、资源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人防重点市、县(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市)物价、财政、人防部门备案。

      五、济南铁路局、胜利石油管理局、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莱芜钢铁总厂、省级机关参照所在市收费标准执行。

      六、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收费,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建设收费标准的批复》([1992]涉字第17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申不得强行向企业收取以资代劳人防建设费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76号)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青岛市建成区内按国家规定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按以下规定执行: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2700元向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其他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建筑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元缴纳。

      二、各市建成区内按规定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按鲁价费发[2001]181号文件中规定的县(市)收费标准执行。

      三、以上标准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