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建设的通知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6.01.24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建设的通知
青消委[2001]5号  2001年6月5日

各市、区消防委,市直各部门,驻青各大企业、单位:

      根据《消防法》、建设部《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建设,建成完善的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改进和加强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把技防与人防、物防有机结合起来,早发现、早处置、早控制、早消灭火灾,切实发挥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作用,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为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建设是实现技防的重要措施
      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可对各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的报警、运行、操作等工作状态实施有效监控,这样既加强了单位内部自动消防设施的动态管理,也可及时发现擅自关闭自动消防设施以及值班人员脱岗等问题,为监督各单位及时整改并消除火灾隐患提供依据,确保自动消防设施时刻处于良好状态。建设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是促进各企事业单位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强有力的科技手段,也是实现由人防变为技防的重要措施。该系统科学性、针对性强,这对于充分发挥自动消防设施的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开通联网时间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对全市各单位分期分批地安装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自今年6月1日至年底,首先在部分已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建设并开通运行。明年1月1日起逐步推开并确保随时开通运行。

      三、安装范围
      依据《消防法》和建设部《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一、二、三级消防重点单位,尤其是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商场、宾馆、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等场所,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中应设自动消防设施的,要把自动消防设施与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一并建设。公安消防机构要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设纳入消防建筑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内容。各单位要加强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对安装自动消防设施后,因维护保养不善,不开通,不运行的,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督促单位加大措施,确保设施完好使用。
      山东城市平安火灾报警监控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和开通运行。

      四、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从保障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认真研究,尽快制定建设方案;单位负责人要抓好组织实施工作。消防机构要加强自动消防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督促各单位进一步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