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费的批复
青价字[2002]59号 2002年11月26日
山东城市平安火灾自动报警监控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建设青岛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系统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的通知》(青政办发[2001]35号)精神,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你公司按规定为用户安装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提供火灾自动报警监控服务时可收取服务费。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服务费按用户拥有的火灾探测器数目计收。具体为:600个探测器以内的用户每个(探测器,下同)每月1.90元,601至1200个探测器的用户每个每月1.70元,1201至1800个探测器用户每个每月1.50元,1801至2400个探测器的用户每个每月1.30元,2400个以上探测器的用户每个每月1.10元。
二、其他经营单位从事上述业务,可参照本收费标准执行。提供监控服务的经营单位都应与用户签定书面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