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5.10.09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教财字[2001]85号  2001年12月20日

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办法的学习和贯彻工作,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我厅财务处。

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高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省高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预算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高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高校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的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高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校预算管理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并成立由校(院)长负责,其他学校领导、财务、审计、教务、后勤、资产、人事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院系代表组成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五)监督预算执行,审议并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校各单位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建议草案;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的编报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学校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校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四)审批各责任单位具体预算方案;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六)根据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七)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约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
      (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九)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的编报年终决算。

      第七条各预算责任单位(学院、系、部、职能部门等)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数;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和月度用款计划;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第三章  预算项目的编制

      第八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编制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  收入预算。按照现行规定,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主要包括:

      1.学生定额经费,主要根据在校学生数和核定的定额测算;
      2.离退休人员经费,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定额测算;
      3.专项经费,根据预算年度的计划立项情况测算;
      4.其他财政补助,根据有关要求测算。

      (二)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根据有关要求测算。

      (三)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1. 学费、住宿费,根据学生人数和收费标准测算;
      2. 其他事业收入,参照上年执行情况,结合预算年度有关因素和工作计划测算。

      (四)经营收入。分析往年的决算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业务量和取费标准测算。

      (五)附属单位上缴和其他收入。参照往年上缴、收入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情况,采用增量预算按项目逐一测算。

      第十条  支出预算。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结转自筹基建等。

      (一)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缮)。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等,按单位编制数和核定的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支出、退职费、就业补助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生活补贴、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和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执行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
      3.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日常办公支出、专用材料及业务费、维修及物业管理费、租赁费等,视单位业务性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测算。按会计科目编制详细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分解到各责任单位,编制责任预算。
      4.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与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大修费、更新改造费等,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从项目论证、开工建设到竣工全面测算,并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专项考核”。

      (二)经营支出。根据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参照历年实际结合附属单位的上缴情况测算。

      (四)结转自筹基建。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和基建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预算采购目录编报。

      第十二条  学校编制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部署;
      (三)学校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学校预算的基本数字、定额和取费标准等; 
      (五)学校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年度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应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于每年下半年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部署,在认真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参照近几年的决算情况,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各责任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报财务处。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控制数,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正式发文公布执行。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  预算经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学校的各责任主体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学校应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即时控制,定期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通报有关责任单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责任单位提出调整方案,阐述理由,经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复;
      (二)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学校财务处根据批复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

第六章  决  算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度终了,学校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办理转帐业务,所有收支均纳入决算。

      第二十四条  年终结帐后,采用因素分析、比较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分析体系(试行)》综合分析全年的预算执行情况,撰写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的编报年终决算。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年终决算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种报表。

      (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说明。主要包括:

      1.收入预算完成情况;
      2.支出预算完成情况;
      3.收入结构;
      4.支出结构。

      (三)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往来帐的清理情况;
      2.年度内清产核资情况;
      3.重大筹资事项(贷款的规模、期限、利率和年度还本付息情等);
      4.重大投资项目。(合对外投资、对校办产业投资等);
      5.重大资产划转和资产处置情况;
      6.收入和支出中重要不利因素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的规定,即时对学校各责任单位的顶算执行情况和学校决算进审计监督,并对决算出示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高等学校。
   
      第二十八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