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7.04.01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1]305号  2001年9月5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鲁质技监计发[2001]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3]鲁价涉字19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需要,制定我省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二、本“收费标准”为全省产品质量检验服务项目的委托检验标准。属于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收费按本“收费标准”的70%收取;属于仲裁检验的可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30%。
    三、对强制性检验,各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99号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强检收费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严格限定在全国统检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定期检验目录内,并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其他强制性检验一律不得收费。
    四、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上述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期满后重新报批。原省标准计量局、财政厅、物价局[88]鲁标字第98号文同时废止。国家标准下达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关于申请增补部分建材、建工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号:鲁价费发[2000]322号  2000年9月27日

省技术监督局、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增补部分建材、建工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鲁技监综发[2000]42)收悉。结合我省经济技术发展和技术监督工作需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规定和检验成本费用测算,现将增补的55种建筑用材料和9项建工质量的技术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具体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方可执行本收费标准。收费资金和收费票据的管理使用按我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略)
     二、建工质量监督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略)

关于调整水泥、卫生洁具配件个别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8〕281号  1998年09月07日

省建材工业局:
      你局《关于调整水泥、 卫生洁具配件个别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 (鲁建材规财字〔1998〕3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财政部综合计划司计价格函〔1994〕29号文件精神,同意对我省水泥的氧化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调整为110元/项(包括氧化钙检验收费标准28元/项) ;对坐便器低水箱配件及高水箱提水虹吸塑料配件中的进水阀强度、进水阀密封两项质量检验收费标准调整为120元/项。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99号文件中相应的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