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等三部门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5.10.08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68号  2000年6月9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9]53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

省政府:
    为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拟对我省普通高校、普通中专、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部分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具体意见报告如下:

    一、普通本专科生学费。医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理工农学专业每生每学年3600元,体育、外语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艺术院校每生每学年8000元,非艺术院校的艺术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其他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400元。

    高等学校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可在以上各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各院校的热门专业要严格控制在当年招生总专业数的15%以内(体育、外语、艺术专业除外),并须报经省教育厅批准,报省物价局、财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的高校,在上述学费标准基础上,按每生每学年增加200元计收学费。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费。理工农医专业每生每学年2500元,文法财经师范专业每生每学年2300元,体育、外语专业每生每学年3800元,艺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500元。

    三、高职班培养费。理工农医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文法财经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艺术专业每生每学年7000元。

    四、住宿费。普通学生宿舍每生每学年500元,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价费发[2000]147号)的规定执行。

    五、函授、夜(业余)大学学费。不分本专科,函授理工农医艺体专业每生每学年900元,文法财经外语师范专业每生每学年750元。夜大学理工农医艺体专业每生每学年950元,文法财经外语师范专业每生每学年850元。

    六、普通高校1999学年入学的扩招生、自主生,2000新学年开始,按1999年入校的统招生相应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七、大中专院校对参加函授、夜大学、夜中专学习的中小学师资学生,可按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的收费标准扣除国家拨款标准后的差额收取学费。

    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成人中专短期培训进修学员缴纳学费,凡学习时间满一年的,按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全脱产学生年收费标准执行,不足一年的,按年收费标准计算出的月收费额(全脱产学生年收费标准除以10个月)和实际培训进修月数计算缴纳。

    九、大中专院校(含高职班)学生注册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十、以上各类收费标准均为最高收费标准,学校可以向下浮动。各项收费自2000年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各院校要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不得跨学年收费;学校不准以任何名义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与学生上学挂钓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严禁巧立名目将学校正常的业务支出变相由学生缴费解决,增加学生负担。

    十一、普通大中专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学生待遇特别是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一)高等学校要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作为奖学金、贷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的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校要制定奖学金、学生贷款发放办法,鼓励学生积极向上,发奋学习。
    (二)大中专院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学费减免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减免比例一般不少于学生总数的10%
    (三)大中专院校按3%的比例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困难补助费,提取的学生困难补助费由学校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切实用于补助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平均发放。
    (四)大中专院校要从当年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用于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各校要指定必要的人员和机构专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尽可能多地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要以校内为主,学生到校外兼职和勤工助学,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二、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学校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属预算外资金,要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办学正常支出、设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以及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各地不得统筹、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学校提报的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认真审核奖金用途,及时拨付款项。

    十三、收费标准调整后,要对各学校的招生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收费检查,对乱收费行为,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管理规定》严肃查处。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