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审计调查实施办法
青理工审计〔2005〕7号 2005年10月18日
(2005年10月18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调查工作,全面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参照审计署《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调查,是指审计处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的不定期的专项调查活动。
第三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校长交办或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安排调查活动,也可以结合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一) 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
(三) 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 校长交办、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审计处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处进行审计调查,应当成立审计调查组并制定审计调查方案。
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调查前,通过内审网站、书面等方式向被调查单位送达审计调查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 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 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 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 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 审计处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处结合项目审计开展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
第八条 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
审计调查应结合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审查,围绕已确定的事项安排。
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全部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调查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条 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审计调查项目说明,主要包括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等相关内容;
(二) 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 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 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 其他需要反映的内容。
结合项目审计实施审计调查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调查报告对交办或授权者负责。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办理的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