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青理工审计【2017】3号 2017年7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济合同监管,规范经济行为,强化风险控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青岛理工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青岛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合同审计范围
(一)学校及所属各部门使用学校事业经费、科研经费、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采购物资(含电子产品、音像、软件等)、实施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接受有偿服务等对外签订的五万元以上的各类经济合同,不包括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对外签订的生产、经营性经济合同。
(二)对外出租、出借、出售或无偿使用学校的资产、资金、资源签订的合同。
(三)五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合同签署部门负责人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青岛理工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审计处将不定期抽查。
(四)合同签订生效后,变更合同协议或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标的额累计超过五万元的,按本办法规定报审计处审计。
第三条 经济合同审计程序
(一)合同签约审计。签约部门将拟签经济合同报审计处审计;审计处在《经济合同审计意见书》(格式附后)中提出合同签约审计建议;签约部门据以修改完善,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正式签订。
禁止经济合同先签后审;不得在相应经济活动开始进行或完成后补签合同,紧急或特殊情况经审计处同意并报校领导批准补签的除外。
凡未经审计处审计的经济合同(本办法第二条(三)款规定的除外),财务部门不得付款或结算。
(二)合同结算审计。货物、服务类经济合同执行过程中,签约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严格把关,检查合同履约情况,及时组织货物验收,办理有关验收手续,并按合同约定条款,审计处将不定期对重大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工程类结算审计签约部门在结算前将经济合同、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书等有关资料报审计处审计,审计处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或审计核定表),财务部门依据审定后的结算值及合同约定付款。
(三)审计处对签约审计在3个工作日内,结算审计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审计意见。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的结算审计按《青岛理工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办理。
第四条 经济合同审计的内容
(一)对经济合同合法性审查:
1、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委托代理人是否有有效的法人委托授权,所授权事项、权限、期限等是否与所签合同内容一致。
2、合同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利益;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等价有偿。
3、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原则上签订各类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鼓励采用国家颁布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
4、程序是否合法。签约程序在不违反国家规定前提下,要严格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对合同项目资金落实、项目可行性审查:
1、经济合同项目的资金经费来源和项目预算是否落实,有无超预算、无预算情况。
2、合同项目的方案可行性及前期准备条件是否落实。
(三)对经济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审查:
1、合同标的是否明确,有无国家限制流通或禁止交易的物品。
2、核实标的物数量、质量、验收标准是否与有关招投标文件一致,验收标准是否明确。
3、合同价款或酬金是否经过计算复核,数据是否准确。
4、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是否可行、是否明确。
5、预付款、保证(修)金条款是否与满足适应合同事项要求。
6、售后服务条款落实情况。
7、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且明确具体。
8、合同纠纷争议的解决办法是否明确、得当。
9、根据法律规定和各类经济合同性质要求的其他必备条款、专业条款等是否明确,是否合理有效。
(四)审查合同的严密性:
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文字表述是否严谨,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是恰当。是否按学校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询价、招标、谈判、审批、签证、公证等程序,有无扩大学校风险。
(五)审查合同履约的可行性:
1、审查当事人资信实力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2、需要担保的事项,是否确定了可行的担保方式,担保措施是否完备。
(六)审查合同履行的完整性:
1、对投资、联营、基本建设和大额购销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应在合同时效期间随时审查,监督其履行的完整性。
2、对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合同,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查明原因,确定违约责任,维护学校利益。
第五条 经济合同审计应提交的资料
(一)按学校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的各类项目的经济合同,应提供招标、投标书及中标文件等资料;标的额低于招投标规定标准的经济合同,应提供市场考察3家以上供应商情况的书面资料(包括单位名称、资质、报价、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工程类项目竣工决(结)算应提交的资料按《青岛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购类项目结算应提交采购合同、验收入库单或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单、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说明、预付款情况等。
第六条 审计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履约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学校的对外合作协议和重大经济合同须经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签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理工审计〔2005〕6号《青岛理工大学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理工大学经济合同审计意见书》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