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处处务会会议(以下简称处务会)的效率,贯彻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和分工合作的原则,增强国有资产管理处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讨论国有资产管理处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讨论学校党委、行政的有关决定,形成贯彻意见;
(2)讨论确定本部门的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向上级的重要请示及报告等;
(3)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汇总、审核、制定设备、物资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
(4)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的起草及公房调配使用、出租及收费办法的制定;
(5)讨论本部门内部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及分配制度的改革;确定本部门科以下干部职工的人事聘任;
(6)讨论学校或校办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企业改制等重大事项,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的论证;
(7)讨论研究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考核、考评及奖惩办法,干部职工队伍的建设等;
2、互通情况,检查以前处务会决议贯彻执行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3、定期学习中央和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和精神。
4、其它需要在处务会讨论的重要工作。
二.议事规则
1、处务会是我处行政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正、副处长参加会议,综合科科长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起草。必要时,经正、副处长协商,各科长、副科长等可列席会议。
2、处务会一般由处长主持,议题由正副处长商定。
一般在会议召开一天前,处综合科应将议题分发到各位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就议题作好发言准备。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调查研究,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供有关资料和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决议。
3、处务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各与会人员一般不得缺席,应准时参加会议。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与与会人员协商开会时间。
三.议事决定或决议
1、处务会议事决策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会议主持人介绍议题。有关部门工作的议题,可由分管负责人介绍议题内容。
3、与会人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4、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归纳形成会议或议题表决议案。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必要时可无记名投票)形成会议(或议题)决议。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表决反对和支持的结果比较接近时,经处长确定,可暂缓形成决议,待进一步酝酿后另行讨论。
四.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贯彻执行
1、综合科科长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整理会议内容及决议,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备查。
2、处务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负责人负责贯彻执行。
3、无明确分工的有关问题,由处长安排,有关领导和人员贯彻落实。
4、决议执行人员应在适当的时间向处务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5、处务会议形成的决议,任何会议成员无权改变,如对决议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提交处务会复议;特殊情况下,可由处长征得多数会议成员同意后作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处务会议认可。
五.会议纪律
1、会议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可以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议相悖的个人意见。
2、会议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将会议讨论的细节等可能引起误解或矛盾的内容对外泄露。
3、会上分发的材料,涉及保密、机密、绝密的,会后应即使收回。
六.本规则经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