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研究生〔2014〕7号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4年6月16日
青岛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制定的《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发放对象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就业的研究生。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分为10个月发放,博士研究生1200元/生•月,硕士研究生600元/生•月。
第五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助学金的发放
(一)每学年发10个月,按月发放。财务处根据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每月将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停止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次月起恢复发放;
(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五)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六)对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
(七)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八条 助学金的审核
研究生处负责审查本校研究生助学金的停发情形确定当月发放金额,并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报送校财务处,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秋季以后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