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教务〔2015〕18号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学业导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学业导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5年7月20日
青岛理工大学学业导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学业导师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关心学生成长的重要途径。为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改革,进一步发挥教师在学生学习、就业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指导作用,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业导师任职条件
第一条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关爱学生。
第二条 治学严谨,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为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
第三条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被指导学生所在学科、专业的教学计划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学计划;熟悉学校教学和学生工作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具有3年以上本专科教学工作经历,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以上学历。
第二章 学业导师职责
第五条 学业导师应了解被指导学生的学习状况,根据学生的志趣和特长,协助制订出学生个性的培养计划,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学习,达到因材施教的目的。及时发现学有困难的学生和学习不努力的学生,加以指导并及时反馈给学院领导。
第六条 向学生介绍本学科专业的内容、发展趋势。根据学生的学习状况,指导学生选修相关课程。合理安排学习进度,制定学期、学年学习计划。教育、引导学生对本专业的学习热情,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
第七条 学业导师应向学生介绍专业培养目标和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知识结构体系、主干课程与学科间的关系。介绍专业特点和教学要求,介绍必要的学习方式、学习方法和学习经验,以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掌握技能的能力。
第八条 积极发现成绩突出和学有所长的学生,并提出因材施教的特殊培养计划,充分实现学生的个性发展。指导学生参与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 加强对学生就业形势和择业观的指导和教育,特别应加强对毕业班学生就业观念与择业技巧的指导。
第十条 每学期末学业导师要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习方面的评定和总结,与学生座谈,了解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指导。
第三章 学业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要从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抓好学业导师制工作的具体落实。担任学业导师的本专业教师指导的每一届学生不超过20人。
第十二条 学业导师采取个人自荐和学院指派相结合方式确定。符合学业导师资格的教师都有义务承担本、专科生学业指导工作,受学院指派后不履行学业导师义务的教师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并暂缓岗位晋升和聘任。
第十三条 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每学期定期集中指导至少2次,每学年不少于4次;分散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平均每两周至少1学时,每学年指导不少于20学时。学业导师每次指导后须在学生学业指导书上记载。学业导师可通过电话、邮件、短信、聊天工具等途径加强学生学习的过程指导。
第十四条 各学院制定本单位学业导师考核细则。一般学业导师考核由学生评价、指导情况检查和学院评价三部分构成,考核工作每学年末由各学院组织完成。学业导师考核细则和每学年的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学业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年终分配时按照每生每年80元的标准,下拨学院,由学院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