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宋兆珺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1.13 来源:

青理工学科〔2015〕4号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5年11月13日

青岛理工大学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及科研平台是学科建设的立足之本,也是学科发展的基础。为加快我校学科建设步伐,构建结构合理、方向明确、特色鲜明的学科体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完善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优势,推动学科结构和布局的优化与调整,为学校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条 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在已有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凝聚高水平学术团队、凝练学科方向、提高内涵建设等措施,重点建设一批适应国家和山东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四条 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分层建设”的原则,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校级。

(一)国家级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托高校建设的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含国家地方联合共建)等;

2.科技部依托高校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国家地方联合共建)等;

3.教育部依托高校建设的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4.其它新增的各类国家级学科及科研平台。

(二)省(部)级

1.教育部等其他部委(除科技部)依托学校建设的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

2.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厅以及其他厅局级单位依托学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学科及科研平台;

3.教育厅依托高校建设的重点学科、山东省泰山学者优势特色学科、高校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

4.其它新增的各类省级学科及科研平台。

(三)市级

1.青岛市校共建重点学科、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依托学校建设的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2.其它新增的各类市级学科及科研平台。

(四)校级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校级培育重点学科等。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校级学科及科研平台评选原则

(一)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办颁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2011年)》中的一级学科申报,分为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培育重点学科。

(二)鼓励相关学科交叉联合,支持有发展前景的新兴学科。

(三)按一级学科建设的省(部)、市级重点学科不再参加校级重点学科评选;国家、省(部)、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不再参加校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评选。

(四)相关学院可在已有的按二级学科建设的省(部)级重点学科或省(部)、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基础上申报校级重点学科。

(五)对通过人才引进或科研团队建设等方式达到校级学科及科研平台申报条件的或全职引进省市及以上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可随时申请、认定。

第六条 各级学科及科研平台申报条件

(一)校级重点学科

1.拟报学科具有博士点或硕士点或按二级学科建设省(部)市级学科及科研平台。

2.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学校的学科发展规划,在省内有较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3.学术梯队年龄、职称、学历结构合理;45岁以下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应达30%以上。

4.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近五年承担1项及以上国家、国际合作重大(点)项目;或主持5项以上国家、省(部)级项目,年各类科研经费理工类不少于150万元,经管人文社科类不少于30万元。

2)近五年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1项以上(排名第二以上);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教材奖2项以上。

3)近五年申请国际、国家发明专利或行业规范不少于10项,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行业规范不少于5项或实际转化或应用发明专利不少于5项,且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在社会上产生影响;

4)近五年主办过主要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或地区性专题研讨会。

5)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An1区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或在An2区期刊及以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含)或在An3区期刊以及上、国内A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0篇以上(含);在SSCI\A&HCI期刊及CSSCI中权威刊物发表论文10篇以上(含)。

(二)校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1.依托一级学科,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发展战略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省内外有较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2.学术成员年龄、职称、学历结构合理;45岁以下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应达30%以上。

3.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科研工作基础,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近五年学术团队成员承担过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年各类科研经费理工类不少于100万元,经管人文社科类不少于20万元;

2)近五年获省(部)、市级以上二等奖及以上;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An1区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或在An2区期刊及以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含)或在An3区期刊以及上、国内A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8篇以上(含);在SSCI\A&HCI期刊及CSSCI中权威刊物发表论文6篇以上(含)。

4)申请国家发明专利、行业规范不少于5项,授权国家发明专利、行业规范不少于2项或实际转化或应用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在社会上产生影响。

(三)校级培育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对达不到校级重点学科标准,但其他条件有优势的学科,可择优遴选部分学科作为校级培育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四)市级及以上学科及科研平台

申报新的市级、省(部)级学科及科研平台,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原则上从校级学科及科研平台中择优遴选推荐;申报新的国家级学科及科研平台原则上从市级、省(部)级学科及科研平台择优遴选推荐;优先推荐有省级以上人才项目的科研团队申报市级以上学科及科研平台。

第七条 各级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目标

(一)校级学科及科研平台

1.通过三年重点建设能够突出学科及科研平台优势特色,形成若干个有影响的研究方向,挖掘出新的学科增长点,重点学科主要指标基本达到申报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的要求,学科及科研平台基本达到省(部)级、市级重点学科及科研平台的要求。

2.积极进行团队建设,汇聚人才,培养和配备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成一支年龄、知识、职称等结构合理、团结协作、作风过硬的学科队伍。

3.广泛开展横向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进行产学研合作,孵化和联合创办高新技术产业,推广和转化研究成果。

4.对外学术交流气氛活跃,通过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加强对外学术交流。

(二)国家、省(部)、市级学科及科研平台

1.国家、省(部)、市级学科及科研平台必须首先完成校级学科及科研平台的建设任务,且达到各级学科及科研平台要求的建设目标,并在验收考核中达到良好以上成绩。

2.国家、省(部)、市级学科及科研平台所依托学科应达到申报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的要求,且在国内同类学科排名中,位次有明显提升。

3.国家、省(部)、市级学科及科研平台特色鲜明,优势突出,通过学科交叉融合,找出新的增长点,做好新的各级学科及科研平台的培育建设工作。

第八条 学科及科研平台的申报建设程序

(一)各级学科及科研平台申报

1.申报校级学科及科研平台,需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学科及科研平台申报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科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报学校审核批准。

2.重点(含培育)学科与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带头人(含方向带头人)不得交叉和重复;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骨干与所依托重点学科的骨干重复不得超过30%。

3.市级以上学科及科研平台应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学科及科研平台提交申报相关材料,学科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向主管部门推荐申请立项。

(二)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立项

1.审核通过的各级学科及科研平台可根据建设发展需要,通过立项申请学校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支持,经学科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确定立项。

2.立项建设的各级学科及科研平台,需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学科及科研平台立项建设目标任务书》,明确总体学术水平发展目标,列出逐年建设目标和量化指标。此任务书将作为经费划拨、年度考核和终期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校级学科及科研平台的管理遵循“优胜劣汰、目标考核”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学科及科研平台负责人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学科工作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科技处、研究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处、后勤处、审计处及有关学院负责人参加的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科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级学科及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进行组织管理。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级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总体部署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计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各级学科及科研平台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一条 各学科及科研平台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条件:

(一)应是校内公认该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高研究水平的学术人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年龄原则在55岁以下;

(二)近三年,主持并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课题或2项省部级课题,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或以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An1区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或在An2区期刊及以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或在An3区期刊以及上、国内A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含);在SSCI\A&HCI期刊及CSSCI中权威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能够组织一支年龄、知识、职称等结构合理、团结协作、作风过硬的学科队伍;优先推选具有国际视野且在国内外同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担任学科及科研平台负责人。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科及科研平台要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科学制定每年度阶段目标和周期建设总体目标,并根据评价体系进行自我考评。学校对各级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实行目标管理,鼓励竞争,优胜劣汰,滚动建设。

第十三条 学科及科研平台要重视团队建设,注意选拔、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和梯队建设,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注重对外学术交流,提升梯队成员科研能力,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

第十四条 学科及科研平台应明确专人负责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确保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高,满足科研人员和本科生的实验要求。

第十五条 学科及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学科及科研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青岛理工大学所有,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学科及科研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对本科生和社会全面开放,学科及科研平台要加强信息化工作,争取建立独立的网站(页)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并保证运行良好。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科及科研平台专项经费是指专门用于学校国家、省(部)、市和校级等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人文社科研究平台等各级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管理运行的各项经费,包括:各级主管部门财政拨款、学校投入的管理运行费、建设费及其他来源经费。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拨款,用于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的专项资金,按照各主管部门要求管理使用,学校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学科工作办公室和依托学院(学科及学科平台负责人所在学院,下同)日常管理支出,其中,主管职能部门学科工作办公室3%,依托学院2%。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每年投入相应的学科及科研平台管理运行、建设专项经费。

(一)管理运行经费

对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经费支持的学科及科研平台,学校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管理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其日常办公费、申报验收等相关材料的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运行办公必须的经费;为主管职能部门学科工作办公室预算安排一定的配套管理费,其额度分配如下:

项目

国家级

省部级

青岛市

校级

职能部门管理费

重点

培育

一级学科

4万

3万

2万

1万

25万

二级学科

4万

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6万

4万

3万

2万

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