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国资〔2016〕31号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
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临沂校区:
《青岛理工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年12月5日
青岛理工大学
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贵重仪器设备对校内、校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台套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校外开放,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共享管理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共享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校、使用部门两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监督管理权力,使用部门负责共享服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1.制定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设;
3.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的监督管理和使用效益的考核。
第六条 使用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的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的配备与技术培训;
3.负责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的主要职责:
1.制定贵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日常管理制度;
2.及时将贵重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及上级共享网络平台,积极参与贵重仪器设备的共享工作;
3.定期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4.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及标定,确保实验数据准确、可靠;
5.负责仪器设备的人才培养、功能开发和测试结果的技术分析;
6.认真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确保记录内容完整、规范;
7.按要求完成学校及上级有关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和数据统计上报。
第八条 学校的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一律开放共享使用。新购置的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在建帐后的两个月内,申请纳入共享管理范围。对暂不具备条件的贵重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负责人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待条件成熟后,再参与共享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运行维护,仪器设备负责人应及时在该平台中发布、更新仪器的基本信息。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和持证上岗制度。
1.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及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自行上机操作。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负责。
2.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培训工作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后,方有上岗资格。
3.具有上岗资格的校内用户,如需自行上机操作,必须经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同意;专业性强的精密仪器设备还必须在仪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方可上机操作。
4.原则上不允许校外用户自行上机操作。
5.获准自行上机操作的用户,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实验室有关规定,服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其它仪器设备。实验完成后,应做好使用记录,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预约及使用
1.共享贵重仪器设备实行预约使用,校内用户优先安排。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及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协作,不得无理拒绝。
2.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用户应向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提前预约,说明实验的具体要求,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安排,提前做好准备,保证仪器设备按时使用。
3. 仪器设备预约成功后,用户应按时到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进行实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实验的,应及时通知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取消预约。如因用户方面的原因未能按时实验造成损失的,由用户负责。
4.计划内教学,凭实验教学计划可直接到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进行实验。
第三章 收费标准和收费原则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校内、校外收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1.凡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有行业收费标准的,按行业收费标准收费;没有统一定价或行业收费标准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参照同类仪器设备的收费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后公布执行。
2.贵重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实验消耗费、技术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费及管理费等。实验消耗费用指与实验有关的实验材料(气体、试剂)、水电费等一次性消耗费用。如实验材料所占比例较高,应单独核算收取,其余项按公布标准收费,收取的实验材料费全额返还仪器设备所在部门。
3.收费标准可采取以下三种计价形式:以测试样品作为计价单位(元/样品);以上机时间作为计价单位(元/小时);以服务项目为计价单位(元/项)。
第十四条 收费原则
1. 学校对计划内教学(含研究生学分课程教学)和开放实验教学使用贵重仪器设备不得收费。
2. 校外用户按照收费标准100%收费,校内用户按照校外收费标准的半价收费。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3.在满足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各部门也可根据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外签订长期(15天以上)合作协议。
第四章 结算办法和收益的分配管理
第十五条 收费流程
1.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完成检测服务后,根据已批准的收费标准,核算收费金额,向用户开具缴费通知单。
用户持缴费通知单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然后凭缴费证明到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领取测试报告或加工物品。
第十六条 收费方式
可用现金、支票或汇款方式支付;校内人员还可以用使用学校科研配套经费或科研经费转账支付。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对贵重仪器设备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收益的分配与管理
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的收益分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贵重仪器设备维修专项基金,对使用效益好的共享仪器设备,优先给予一定的基金资助。
第二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
1.对在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按《青岛理工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使用率低、长期闲置、年度效益差的贵重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学校将进行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甚至有权将其收回,另行托管。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收费未上交的部门或管理人员,一经发现将对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及仪器管理人员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理工大学贵重设备有偿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