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国资〔2016〕26号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
低值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临沂校区:
《青岛理工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年11月25日
青岛理工大学
低值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低值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做到合理使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仪器设备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500元≤单价<1000元,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如: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用品和一般器皿等。
第三条 我校低值仪器设备实行校、院(部、处、中心)二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校低值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部门低值仪器设备管理使用进行监督、考核,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低值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的低值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建立备查账簿。管理员要做好日常的登记、出借、调拨、处置等工作,做到手续清楚,定期核对,账物相符;并将原始凭证 (低值仪器设备领用单、报废报失单、调拨单等)妥善保存,按年份分类装订成册备查。
第五条 新购置低值仪器设备应先办理入账手续后方可报销。使用管理人应填写“青岛理工大学低值仪器设备领用单”,详细填写领用部门、领用时间、所购低值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总价、使用人、经费来源等,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员签字。仪器设备的附件(如照相机镜头、三脚架、显微镜附件、投影与放映用幕布等)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随主机作固定资产增值处理。
第六条 借用低值仪器设备要办理借用手续;人员调动、出国或退休要办理低值仪器设备交接手续,经本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办理离岗、离校手续。
第七条 部门撤消或并转,要及时清理低值仪器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使用一年内丢失、损坏的低值仪器设备,要按原价赔偿;使用超过一年的,按原值的20%~80%酌情赔偿,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执行,赔偿金上缴学校。对不严格执行赔偿制度的部门,学校将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直至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
第九条 低值仪器设备的校内调拨、报废、报损等处置事宜,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登记备查账簿。批准报废的低值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收回,残值收入上缴学校。
第十条 每年3月,部门管理人员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上一年度本部门低值仪器设备增减情况明细表和数据备份盘。报盘格式,采用办公自动化中的Excel系统报盘。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不定期对各部门的低值仪器设备账、物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操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