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青理工审计〔2010〕2号 2010年4月12日
校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我校预算管理水平和决算编制质量,完善学校预算和决算审计制度,提高学校财经工作水平,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教财字〔2008〕33号)文件精神和有关审计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该项审计是涉及学校整体财经活动的一项综合性业务工作,各部门应通力配合和支持。
第二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列作常规审计并纳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行全过程审计,内审人员应事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的全面情况。
财务处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的工作计划及有关文件、资料,应提前报送审计处备案;财务处安排上述工作的重要会议,应通知审计处派员参加或提供会议记录。
第四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采取经常性审计和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审计处可根据校长指示或依照有关规定,对学校事业及基本建设等财务预算安排的重大项目执行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条 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对学校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查,促进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批复和调整是否科学、合理、合规;收入预算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支出预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同时,要对预算收入、预算支出执行的结果和差异原因等进行评价。
第六条 决算审计重点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反映的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增强学校预算的计划性和严肃性,提高决算的编制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
决算审计主要包括各项收支项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年终清理结算是否真实、客观、合法;决算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是否全面、完整、正确。同时,要对各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七条 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审计报告中充分列示和说明,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对重大违规事项,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