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5.05.15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理工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青理工审字〔2004〕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各处级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其他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本部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责任情况依法做出的评价。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经批准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领导干部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都应按期接受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界定。任职不满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任职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以前的年度。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确定。对领导干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校党委组织部提请委托审计名单,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根据部门性质不同审计重点各有侧重,一般内容应包括:

      (一)依法管理所在单位财经活动的情况;
      (二)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三)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四)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五)财产、物资是否账实相符;
      (六)有无利用职权挪用公款、公款私存、收受非法所得;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财经管理规章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九)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十)部门有无学校账外财产收入,如何管理;
      (十一)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十二)授权或提请审计部门和审计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十三)对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情况,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依法纳税、利润情况等,以及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九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在接到党委组织部提请委托审计通知书后,审计处按照审计程序,成立审计组,提出审计方案,向被审计人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被审计人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以及与财经管理活动有关的全部资料,并填写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保证承诺书。对提供资料不及时或提供虚假、隐匿有关资料影响审计的,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并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
      (三)实施审计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人意见后,报校长审阅签发。

      第十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向组织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有关人员实施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00)青建院审字第19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