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家具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宋兆珺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1.14 来源:

青理工国资〔2016〕30号

各部门、单位,临沂校区:

《青岛理工大学家具管理办法(修订)》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年11月25日

青岛理工大学家具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具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办学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我校的家具管理,更好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家具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家具的统一管理工作;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家具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爱护家具,合理使用,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章 家具计划的制定、审批

第四条 年度家具计划的制定。学校需要配置的各类家具,由各使用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本部门年度家具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

第五条 年度家具计划的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在组织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全校家具分类购置计划,上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年度购置计划外,临时追加家具购置计划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部门(项目)自筹经费购置的,申请部门(项目)须填报《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经相关职能部门签批后实施;

2.需追加学校预算经费购置的,申请部门需提交家具购置申请报告,经调研论证后,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三章 家具采购、验收及入账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复的购置计划,统一组织实施采购。采购、验收及入账按照《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家具购置计划、采购验收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家具的日常管理与维修

第八条 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管理的家具实行责任人负责制,使用部门要定期清查,保证账、物相符。

第九条 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使用家具,任何人不得将学校家具据为已有,不得随意拆改家具,不得使家具遭受人为的风吹、日晒、雨淋等损害。

第十条 公用家具由相应的管理部门管理,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准挪用。

第十一条 使用人员退休、离校或校内部门变动时,家具交接完毕后方可离任。闲置家具,使用部门应办理退库手续,不允许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的家具,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专人管理,学生不得将家具擅自搬离宿舍,不得人为损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学生毕业离校前进行家具查验,查验合格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丢失或人为损坏家具要严格赔偿并追究使用人责任。

第十三条 单身教职工公寓家具按学校要求统一配备。教职工退房时,后勤处应查验家具,查验合格后,教职工方可办理退房手续,丢失或人为损坏家具要严格赔偿并追究使用人责任。

第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借用家具,必须经借出部门负责人同意;校外单位借用学校公用家具,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家具一律不得借给个人使用;对擅自外借的公用家具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予以收回。家具的校内调剂,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损坏、破损的家具,使用部门应及时报修。由于年久老化等原因造成的家具正常损坏的,由使用人联系后勤处修理;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家具非正常损坏的,使用管理部门要查明原因,并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在办理赔偿手续后,批准报修。

第五章 家具的报废

第十六条 使用年限长、破损无修复价值的家具,使用部门可以申请报废。

第十七条 家具报废时,使用部门需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报废鉴定,符合报废要求的,报学校批准后办理报废、销账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

第六章 家具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十八条 家具如有损坏或丢失,使用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报《青岛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损失报告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属于被盗事故,还需报保卫处。

第十九条 凡因工作不负责或管理不善,造成家具损坏或丢失的,应视情节轻重、家具状况及损坏程度,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态度恶劣、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办公家具配备标准见附件,家具价格上限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青岛理工大学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附件

青岛理工大学通用办公家具配备标准

一、行政办公家具配备标准(个人)

1.校级领导:配备办公桌椅1套,沙发1套,衣架1个,脸盆架1个,文件柜1个,书柜1套。

2.处级干部:配备办公桌椅1套,文件柜1-2个。

3.科级干部及科员:办公桌椅1套,文件柜1-2个。

二、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备标准(单位)

1. 处级(包括副处级)单位:配备长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2个)、茶几一个、茶水柜1个、桌前椅1个。

三、教学单位办公家具配备标准(实验室、教研室)

1.实验室:办公桌椅1套/人,文件柜1个/人。

2.教研室:配备阅览桌1-2张,文件柜1个,模压椅1个/人,五节柜1节/人。

四、其他

1.其他人员根据工作情况配备必须的家具。

2.教工单身宿舍:视入住情况统一配置。

3.教师休息室:由教务处提出配置要求,按需配置。

五、说明

1.电脑桌、电脑椅、保密柜等家具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配置。

2.单位家具配备总量超过配备标准的,原则上不再予以配置。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