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校办〔2016〕3号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年12月9日
青岛理工大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保留部分自有符合标准车辆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以及学校机要通讯和应急用车,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统筹使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其他部门特殊公务车辆的使用,应严格使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第四条 所有学校公车,应严格按照规定,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
第五条 学校采取政府招标采购社会租赁形式,每年招标两家以上公司,用做学校各部门、单位日常公务用车服务工作。如遇全校性重大活动,需要批量用车或有特殊车辆需求,招标采购公司无法满足,可经由分管校领导签批另行租车。其他租用非经招标采购车辆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六条 学校机要通讯及应急车辆使用范围: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任务;
2.处理校内或上级临时交办的突发事件;
3.处理校内维稳、群体性上访事件;
4.参加上级机关和省、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会议和活动;
5.机要、保密件的送取、移交;
6.学生在校期间或教职工因公突发重伤、疾病需紧急抢救送医;
7.不能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范围,提倡公交、地铁出行,可以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凭相应票据实报实销。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本着节约、控制的原则,把公务用车费用纳入本部门年度财务预算中。
第九条 科研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校办企业车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