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财务〔2020〕8号
青岛理工大学
关于《青岛理工大学部分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教学院部、直属单位、临沂校区:
为深化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加快推进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部分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理工大学
2020年7月20日
青岛理工大学
部分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实施办法
为深化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加快推进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充分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省财政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2号)的要求,经学校研究,现对纳入“包干制”试点范围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包干制”试点项目适用范围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批准资助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批准资助的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
(三)上级文件要求纳入“包干制”试点的其它科研项目。
第二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项目经费,不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三条 项目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立项后签订任务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将科研项目绩效目标纳入项目任务书。
第四条 纳入“包干制”试点的科研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使用。
第五条 项目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团队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其中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活动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作为学校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第六条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全部留归项目组使用,用于后续研发、项目维护、成果转化、劳务酬金等科研业务活动支出。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科技处负责组织项目绩效自评,把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结题/成果报告、项目经费决算和绩效评价结果在科技处网站公开。
第八条 强化监督约束。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和相关学院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管理项目经费以及存在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项目经费等违法行为,学校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青岛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由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印发